首頁評論時政台灣香港華人國際財經娛樂文史圖片社區視頻專題新加坡雲南吉林南粵魯東商城創新中原招商縣域環保創投成渝移民書畫IP電視華商紙媒滾動
2014-05-22 13:52:59|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過去日本歷任政府為何堅持日本雖有集體自衛權,但在和平憲法下不能行使此一權力,就是要在已經妥協、走樣的立憲政治裡,守住最后一道防線,守住和平憲法。所以,安倍在記者會上屢屢以日本媽媽從戰亂國撤退的案例,博取民眾同情支持,除了取巧惑眾,更是將立憲政治的大是大非平庸瑣碎化。 |
海外網5月22日電 據聯合早報,受人矚目已久的日本“集團自衛權報告”終於5月15日出爐,內容如同先前日本各方所猜測,即在日本現行憲法下,因應國際情勢變化的需求,重新解釋憲法過去對集體自衛權的限制——有此權利但不能行使﹔換言之,即准許日本政府行使集體自衛權。日本首相安倍晉三在同一天傍晚召開記者會說明政府的立場,重申集體自衛權解禁的重要性。在記者會中,他再三以一個淺顯的例子,強調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合理性與緊迫性:設若某國有戰亂,比如說朝鮮半島,日本人由某國的撤離(他的圖文說明是媽媽帶著嬰兒),是美軍的船隻運載,當此一船隻受到攻擊時,日本自衛隊在目前日本憲法的解釋裡,因無法行使集體自衛權,就隻能束手旁觀,愛莫能助。他的用意很明顯,突出目前禁止行使集體自衛權,在現實上可能出現的荒謬與悲劇。但這是集體自衛權爭議的全貌嗎?還有,集體自衛權到底是什麼呢?
從日本電視新聞節目,隨機在街上對一般日本民眾的採訪得知,多數人對集體自衛權是一頭霧水,隻有少數有比較清楚的認知。集體自衛權這一專有名詞來自《聯合國憲章》第51條,其中將過去國際法上的自衛權,拆成或細分為固有的個別自衛權(the inherent right of individual self-defence)與固有的集體自衛權(the inherent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ce)。在此條文中,聯合國的成員國有個別與集體的自衛權,作為成員國的日本當然有個別與集體自衛權。個別自衛權簡單說就是保衛自己國家人民與領土完整的權利,比如說中國受到日本侵略,中國有個別自衛權保衛自己,在國際法裡中國對日本的武力反擊抵抗是正當合法的戰爭。集體自衛權,就是因保衛同盟國或友邦而達成保衛自己的權利,如1950年爆發朝鮮戰爭,同年10月中國決定援朝抗美,就是行使集體自衛權的典型。
然而,日本戰后的憲法是和平憲法,在憲法第九條,明言放棄以武力威脅或以武力解決國際糾紛﹔同時,在第九條第二項,附加不保有海陸空戰力,不承認日本國家的交戰權。以此論之,則日本就算在國際法上雖有個別與集體自衛權,但在憲法第九條第二項的制約下,其實不但集體自衛權不能行使,連個別自衛權的行使都是違憲。因此在1946年的眾議院會議上,吉田茂首相就指出憲法第九條否定日本能行使個別自衛權。
只是二戰后的國際情勢迅速劇變,亞洲如同歐洲也進入冷戰格局,分為美蘇對立兩營,中國大陸的赤化,使得美國警覺東亞形勢的危險,遂施壓日本重新武裝,一起分擔抵抗共產主義的擴張。於是,日本逐步武裝,到了1954年成立實質上的軍隊——日本自衛隊。一旦自衛隊成立,成立的目的就需要解釋辯護。所以,當時日本政府的憲法解釋,即是自衛隊的成立是為日本的自衛,這裡的自衛是理解為行使個別自衛權。這樣的解釋在憲法法理上是說不通的,所以多數日本憲法學者認為,自衛隊的存在是違憲狀況。再以1959年砂川事件與1973年長沼事件為例,日本法院的判決,均認為自衛隊是違憲的。
正面修憲被阻
可是,日本法院的違憲判決,對現實政治沒有法律拘束力或強制性,所以自衛隊不但依然存在,甚至繼續壯大。原來憲法中不允許的個別自衛權,亦同時在日本政治與和平憲法中安頓下來,成為理所當然的權利。日本人民對自衛隊的接受程度也逐年增高,忘卻自衛隊違憲的存在,認同自衛隊存在的合理性。所以,日本和平憲法在未經正式修憲的程序,而是在長期的政治運作與民意溝通后,實質上造成修憲的事實。后來日本歷任政府基於內閣法制局的建議,所作出對日本憲法第九條的解釋,竟成為變相的“新條文”。這個“新條文”即是日本擁有個別與集體自衛權,可以行使個別自衛權,但不得行使集體自衛權。
安倍晉三在第一次擔任首相時就試圖解禁集體自衛權,當時他就組成一個重新解釋憲法與集體自衛權的懇談會。只是他臨時下台,這個懇談會的報告在安倍的后任福田康夫手中,遂棄而不用。安倍在兩年前上台后,馬上重新召集先前懇談會的人馬,再度討論如何解禁集體自衛權。如果對此懇談會成員稍微了解,即可以未卜先知其報告結論。這也是為何曾經權傾一時的自民黨前干事長暨前官房長官野中廣務批評,懇談會的人選如此偏差,結果可知。
安倍並非一開始就想經過“閣議”,就是每一個內閣大臣畫押同意,通過對集體自衛權解禁提出新的憲法解釋。安倍在過去兩年以來,曾經想要以正式修憲達成集體自衛權行使合法化,同時為自衛隊正名,讓自衛隊成為國防軍,讓日本再度成為一個“普通”(正常)國家。安倍想到的高招是鑽漏洞,先修改憲法第96條,將修憲的門檻降低,在啟動公投時需要國會參眾兩院各有三分之二以上議員支持一項,改為多數決。等這條改完后,修改憲法第九條便非難事。只是事與願違,他修改憲法第96條的嘗試,一出啼便受到日本政法學者群起圍剿,認為安倍此舉無疑為破壞立憲政治,瓦解憲法對權力的制衡,簡直是建立多數者的暴政。輿論霎時之間,對此亦非常反對,民調亦極其負面。
因此,安倍才不得已放棄正式修憲,退而以通過“閣議”對憲法提出新的政府見解。這樣的政治手續,目前的難關在公明黨的反對。安倍的政府其實是與公明黨一起的聯合政府,所以,若要通過“閣議”,公明黨在安倍內閣中的國土交通大臣太田昭宏不簽名就通過不了。公明黨是打著和平主義旗幟的政黨,對集體自衛權行使的解禁十分謹慎,覺得懇談會的報告中很多案例,其實可以由個別自衛權擴大解釋或延伸包括,並不需要以集體自衛權來解決。
公明黨現在採取拖延戰術,細細長談,希望談到最后,安倍會知難而退。對於某些“灰色地帶”案例,如武裝漁民侵入佔據釣魚島,公明黨願意在法案上配合,讓日本可以有效防止解決“灰色地帶”問題。由於自民黨自己在參議院並沒有過半數,加上公明黨才過半數,雖然其他一些在野黨如大家的黨與日本維新之會已經表態支持,再加上民主黨一些鷹派議員,若要舍棄公明黨,消解聯合政府,強行過關並非絕無可能。只是這樣所帶來的政局動蕩,對安倍政權是好是壞,安倍是否願意冒險,則是未知數。
回到聯合國憲章第51條,如果日本集體自衛權行使解禁的話,那請問日本與聯合國其他成員國到底有何不同?同樣行使個別與集體自衛權的日本,又與美國結盟,這隻會使得日本比許多成員國更容易介入美國主導的戰爭,日本一部和平憲法遂變為僅是亮麗空泛的言辭而已。過去日本歷任政府為何堅持日本雖有集體自衛權,但在和平憲法下不能行使此一權力,就是要在已經妥協、走樣的立憲政治裡,守住最后一道防線,守住和平憲法。所以,安倍在記者會上屢屢以日本媽媽從戰亂國撤退的案例,博取民眾同情支持,除了取巧惑眾,更是將立憲政治的大是大非平庸瑣碎化(trivialized)。
職是之故,在日本政治,集體自衛權的問題本質上首先便是一個憲政問題,集體自衛權解禁則是攸關修憲問題,一個緊扣著一個國家立國行事大本的問題——日本要繼續以政府解釋(行政權)達成實質修憲,進一步將和平憲法虛文化,默認行政權掏空立法權,腐蝕司法權,架空憲法﹔亦或是不懼結果為何,堂堂正正啟動修憲程序,承受一切的成敗,對日本內外做出一個負責任的交代?等而下之,最起碼,安倍也要有膽識,學習小泉,解散國會,以集體自衛權解禁作為大選單一議題,讓日本人民有機會面對此一歷史時刻做出明智的抉擇。日本與東亞的未來有系於此。
作者是日本千葉大學
人文社會科學研究科
地球環境福祉研究中心副教授
集體自衛權 1950年 日本侵略 日本政治 日本自衛隊 日本首相 日本戰后 日本能 日本政府 日本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