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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涉腐官員自殺能否“一了百了”?

2014-08-18 02:39:00|來源:新京報|字號:

據報道,7月9日,湖北孝感人大主任李海華從辦公室墜亡。湖北紀委原計劃當天從會場帶走李海華,但李海華以“身體不適”為由,拒絕參加會議。李海華在遺書中稱,“身患多種疾病,隻能自我解脫”﹔“自己對不起組織”﹔“請求組織可以善待其家屬”。當地知情官員稱,“到今年6月份省委巡視組向孝感市委反饋巡視意見后,查他基本確定了。當時比較肯定他有經濟問題,未確定的是查辦的時機。”這是否意味著,涉腐官員就可以“一死了之”呢?

“一死了之”隻“了”刑事責任

法律隻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自身的刑事責任不再追究,並未排除其他事項也不能繼續追查。

所謂李海華“原定被帶走調查”,應該是黨的紀委所採取的措施,還沒有進入刑事訴訟程序。依慣例,相當級別的黨員領導干部的嚴重違紀違法問題,一般先由紀委立案查處,紀委結案后,對於成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司法機關才予以刑事立案,進行追訴。

《刑事訴訟法》有一項重要原則,被概括為“具有法定情形不能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共規定了六種情形。其中一種情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指偵查階段),或者不起訴(指審查起訴階段),或者終止審理(指審判階段),或者宣告無罪(指審判階段且查明無罪)。對該條款進行擴張解釋還應包括,若行為人擬被刑事立案還沒有立案的,自然也不應立案追訴了。該條規定給人的感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也隨之死亡了,真有常言所說的“一死了之”之感。

可見,李海華即使經濟問題再嚴重,也不能再對其予以刑事立案追究了。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是通過查明犯罪事實,來懲罰犯罪分子,讓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同時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既然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已經無法自行辯解,也無從對其進行刑事責罰。

李海華趕在被組織帶走調查前自殺,也暴露了當地紀檢保密工作不扎實。問題是,其刑事責任雖無法再行追究,但其經濟問題涉及的有關人能否追查,其經濟問題所涉及的贓款贓物能否追繳?回答都應是肯定的,因為法律隻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自身的刑事責任不再追究,並未排除其他事項也不能繼續追查。“一死了之”隻了結其刑事責任,並不是“一了百了”。

例如,今年春節后“組織上就掌握了李海華的經濟問題”,說明已經掌握了相當的証據。李海華從2002年至2012年一直擔任分管孝感市城建工作的副市長,若此期間其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的非法利益能夠查清,這部分非法利益當然應當如數追繳﹔追繳時應當分清其家人的合法財產,不要因此受到株連,這也算尊重了他的遺言“善待其家屬”了。 □劉昌鬆(律師)

是否涉腐要給公眾一個交代

倘若因為某位自殺官員的生命終結而停止調查,將所掌握的案件線索統統“清零”,就意味著對貪腐行為的放縱,更會無形中損害法律的尊嚴。

查閱之前的報道發現,不乏官員因為腐敗問題曝光,為避免犯罪同伙被牽連、家人被連累等而選擇自殺,換取調查和懲罰終結的案例。

就自殺的李海華而言,也不無腐敗嫌疑。據報道,2014年春節后,湖北省委巡視組來孝感之前,李海華就已進入了上級的反腐視野,如果不是以這種方式“自我解脫”,他將在7月9日的會場上被湖北省紀委工作人員帶走。

如今,李海華的個體生命已經終結,根據我國刑法和刑訴法,即便涉嫌貪腐,任何司法程序都將終結,更不會被戴上犯罪鐐銬。但是,圍繞這名自殺官員進行的反腐調查,還不能隨之“一了百了”。

對於自殺官員是否貪腐,有關部門需要給公眾一個清晰響亮的答復。官員貪污腐敗,最終損害的是國家利益,是作為納稅人的公眾的集體利益。憲法賦予了人民作為監督主體的地位,盡管官員自殺了,但民眾仍有權利弄清楚,究竟是誰侵蝕了自己利益。而國家機關也有義務清楚,所屬工作人員是否真正做到了清廉從政。

而且,有些腐敗案件是集體窩案,往往“拔出蘿卜帶出泥”。難道隻有官員受賄,而沒有行賄者?倘若因為某位自殺官員的生命終結而停止調查,將所掌握的案件線索統統“清零”,就意味著對貪腐行為的放縱,更會無形中損害法律的尊嚴。

換個角度看,對於李海華本人和家屬,也需要繼續調查,証明是否“清白無辜”。據媒體報道,李海華自殺現場留有遺書,稱“身患多種疾病,常感不適,隻能自我解脫”。雖然也說到了,“自己對不起組織”,卻沒有任何“認罪”的表示。從“請求組織善待其家屬”的自我表述看,並不像是一個“畏罪”自殺官員的正常反應。

如果所有違法違紀的調查戛然而止,對於一個“清白無辜”的李海華而言,將是不負責任的“拋棄”。在當地,紀委官員帶著問題對李海華進行調查,可以說人人皆知,公眾的懷疑更是擺在了明處。隻有將這些問題徹底查清,才能把所有問號拉直,才能讓官員自殺事件的處理不留下任何遺憾。 □雨辰(高校學者)

(責編:於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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