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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號離婚的權利自由與權力邊界

2014-08-18 08:24:00|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字號:

針對西安市長安區民政局辦理離婚每日“限號”10到15個,排完不再辦理引多方熱議一事。當事方回應稱,他們不干涉婚姻自由,採取此項措施旨在挽救盲目離婚家庭。從2012年3月實行至今。有律師認為,一次能辦完的事,排號或需要兩三次辦理,增加了離婚當事人的負擔。《婚姻法》有婚姻自由的規定,不要因“限號”干涉當事人婚姻自由。(8月17日《貴州都市報》)

限號離婚的初衷自然良善,按照“寧拆一座廟,不毀一樁婚” 傳統說法,民政部門以每日“限號”的做法,延長離婚辦理的時間,提高離婚的門檻,一方面可以達到“知難而退”,另一方面也可以有一個相對較長的緩沖期,以此挽求盲目離婚的家庭。之前,有不少地方採取了類似的做法,似乎還收到了不錯的效果,比如據報道,2012年浙江慈溪市民政局推出了預約離婚的做法:夫妻要離婚,需度過一周的冷靜思考時間。據統計,截至當年11月底,共有1992對夫妻預約離婚,而一周后實際來離婚的隻有1045對,離婚人數下降了近一半。

讓“離婚有一個冷靜期”獲得很多人的贊同,並認為這是一種挽救婚姻的善舉。然而,限號離婚拯救婚姻不過是一個偽命題。首先,有了緩沖期就能挽求婚姻,本身就缺乏科學的論証和理論依據。無論是沖動型離婚也好,還是深思型離婚也罷,既然要步入離婚的那一步,其實都有著自身的特殊情況。更何況,離婚之后還可以進行復婚,不能單純的靠紙面的數據來佐証其效果。即便要佐証提高離婚門檻的的作用,還得統計離婚之后的復婚率和再婚率。

其次,限號離婚與法律規定並不相符。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個人結婚自由,離婚自願,不應受到外界的干涉——除了個體的權利干擾,還有公共服務部門的權力。同時,依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權力運行原則,公共管理部門提高離婚的門檻與其精神背離。即便有著良好的初衷和善意,但也應當恪守權力邊界,以此體現對個體權利的尊重。雖然國外也有“熟思期”的做法,但人家是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強制推出,屬於“有法可依”而非“隨意為之”。

再次,限號離婚實際是一種亂設許可,是權力之手亂伸的表現。時下正大力實施和提倡“簡政放權”,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大面積的清理,以減少對個體權利的干涉,從而創建小政府,大服務的管理體制機制。若因為“目的良善”而不問“程序正義”,必然會產生多米諾骨牌效應,並因之讓權力失去其應有的邊界,保護權利反倒會成為最大的傷害。比如可以為了減少離婚而提高門檻,同樣也可以為了提高結婚而亂設條款,如此情況之下,個體的法定權利和自由如何得到保障?

因為離婚率高就想著要降低離婚率,並將其視為洪水猛獸並在管理手段上升極,這顯然有違權利自由,也無助於規范權力邊界。事實上,離婚率高與低都不過是社會發展過程中應有的現象,也是每個公民不受限制的法定權利。離婚率高或許在紙面上並不好看,但對於個體來說未必不是一種新的選擇。政府服務真正需要做的,可以進行勸導或者善意的提醒,至於“限號離婚”之類的實質干預,還是少用慎用的好。更何況,“限號離婚”有了光鮮的馬甲,也容易成為不作為和亂作為的理由。因為相比於結果正義而言,程序正義更為重要。(堂吉偉德)

(責編:於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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