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19 09:23:00|來源:光明網-時評頻道|字號:
8月18日,全國人大代表、河南村醫馬文芳和河南省人大代表、河南依生藥業董事長張譯聯合實名舉報國家藥監總局副局長吳湞等官員,稱遼寧一家制藥公司117批合格疫苗因批簽發遭拖延損失近4億元。馬文芳稱,舉報是為國家科技創新去除人為壁壘。(8月18日 中國廣播網)
又見對藥監總局官員的實名舉報,而舉報再度讓監管之於市場公平的命題成為爭議的核心。藥品以其特殊商品的屬性,執行區別於一般商品更為嚴格的檢驗准入制度,基於公共安全的整體利益,的確十分必要。譬如,舉報所稱的疫苗,執行的是“批簽發”管理制度。也就是說,每一批制品上市都要實行強制檢驗,檢驗不合格不得上市。
從管理規定上理解,每個批次的疫苗,都應當有最后的結果,合格與不合格是市場准入的唯一憑証。如果按照這一原則,舉報據稱的遼寧那家制藥公司,同期提交檢驗的120批疫苗,應當有120次檢驗過程並得出對應的結論。然而,藥監總局下屬的中國藥品食品檢定研究院,事實上隻檢驗了3批,而對其它的117批沒有檢驗卻給予了“不予以簽發”的處理。這個事實,客觀上是違背了最起碼的常識:3批不合格並不必然代表其它的117批制品不合格,程序上難言正義。
對此,藥監總局及中檢院再三強調的是這些疫苗可能產生的風險。這個理由很吊詭,什麼是風險?如果把任何不確定都視為風險,缺少了科學的評價依據與手段,顯然太過寬泛,使得監管的權力才是決定風險的唯一因素了。雖然,舉報所稱不必然有權力腐敗的因素在其間,但是單憑權力對風險的認定,所賦有的足夠裁決彈性,事實上賦予了權力充足的尋租土壤。對應之下,藥企業所面臨的市場環境並非對等的。
況且,藥品沒有百分之百的安全,恰恰是風險的概率性與不確定性,使得簽發與否本身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並且在專業壁壘之下,很難為消費者所察覺並給予有效的監督。如此語境下,企業要求遵循法律的剛性,與藥監總局強調的風險控制,事實上法治與權力的博弈,即到底遵循法律剛性的同一尺度,還是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
其實,在法律的同一尺度下,風險控制是完全可以實現規則化的。比如,疫苗的檢定,多少量為一個批次,多少批次為一個風險評定環節,都是可以設定的。一個評定環節合格率不達標的,所有批次不得入市,而合格率達標的,檢驗不合格的批次不得入市。如果強調企業制品生產的風險,多個風險評定環節的結果也能作為評定依據,可以強制叫停生產。隻有把規則完善於監管之前,才可以先小人后君子,才能防止權力卡脖子基因的裂變。
比如,中檢院理論上只是檢測機構,隻能對檢測的樣本負責,誰賦予了他們的裁決權?又如,按照辦法的規定疫苗檢驗的周期是55天,又是誰給了他們可以無限拖延的權力?至於領導對風險的一“口”標准,依據又來自哪裡?
惟法治才是權力的“疫苗”,監管本身也該納入到法治的軌道來調節。監管首先要依法監管,其次應強化行政執法、行政審批關聯權力的分解與制衡,並引入監督制約,實現監管透明。其三應完善立法程序與方式,避免規則制定部門化,保障業界和社會組織的權利,求取公共利益管理各方的公約數。(木須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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