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01 14:34:11|來源:人民日報|字號:
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監管制度
美國股票發行監管體系,始於《1933年証券法》。1929年經濟危機爆發后,美國國會開展了一系列調查,發現資本市場上大量虛假信息是危機爆發的重要原因,美國國會先后通過了《1933年証券法》《1934年証券交易法》等法律,建立了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証券發行監管制度。
在具體發行上市監管方面,美國証監會負責審核招股說明書是否符合法定披露要求,各交易所負責審核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條件。
發行人首先向証監會提交注冊文件(招股說明書),美國証監會對招股說明書進行審核。在此過程中,發行人視審核進度向交易所遞交上市申請。交易所不對信息披露進行審核,其審核的是公司是否滿足上市條件。從向証監會遞交注冊文件到股票挂牌交易,一般需要3—5個月時間。
實踐中,美國的股票發行監管、持續信息披露監管均由美國証監會負責,交易所隻負責對發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進行形式審核,並負責維持市場交易秩序。在發行上市監管方面,美國証監會發揮主導作用。
審核重點不是防范和杜絕欺詐
美國証監會認為如下概念十分重要:第一,披露是一切的基礎,發行人必須考慮進行適當的披露,以維持投資人的信心﹔第二,是投資人而不是政府來做出投資決定,投資人有能力在獲得信息基礎上做出投資判斷﹔第三,政府的角色就是促進信息的充分披露。一方面是制定披露規則,另一方面是通過對披露的審閱,確保披露規則得到遵守﹔第四,政府監管過程必須透明,意味著公平地對待每一個發行人。
審核重點是披露內容和質量,不是防范和杜絕欺詐。美國証監會從投資者角度出發,以信息披露是否方便投資者作出投資決定為標准開展審核工作,要求企業隻披露和投資相關信息,風險揭示充分具體,披露語言淺白易懂。証監會不對披露的真實性進行專門核查,不對披露進行驗証,也不進行現場檢查。美國証監會認為,有效防范欺詐,關鍵在於中介機構歸位盡責和事后嚴格追究法律責任,事前審核如果以防范欺詐為重點,往往會妨礙企業正常融資行為。
除非是新興成長企業採用秘密遞交的方式,招股書(包括修改稿)在通過証監會信息披露系統遞交后,會同時向公眾公開。証監會每輪審核花費的時間、意見內容和輪次、企業如何反饋等信息都向市場公開,做到了審核過程的公開透明。
制度基礎是強有力的買方約束
美國証監會發行審核嚴格以信息披露為中心,不設發行條件,不對証券是否適合投資進行判斷。不論企業經營時間長短、行業狀況、是否贏利、經營風險大小、公司治理結構等,隻要將相關情況和風險如實進行披露,均可發行股票。
買方約束、中介機構歸位盡責和嚴格事后追責是美國監管制度的基礎。美國証監會事前審核重點是披露內容和質量,不是防范和杜絕欺詐,避免了事前過度審查對企業正常融資的干涉。這樣的制度安排,其基礎是強有力的買方約束、中介機構的歸位盡責和事后對法律責任的嚴格追究。在美國,機構投資人眾多,專業化水平高,能夠對賣方形成有效約束。同時,中介機構整體上重視品牌和長期利益,注重風險控制,對遏制欺詐有明顯作用。此外,嚴格的欺詐發行法律責任規定、強大的做空機制、發達的集體訴訟制度、巨額的民事賠償責任,對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形成了強有力的約束,對保証信息披露質量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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