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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调查到了“揭盖子”的时候

2014-08-07 06:55:00|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政府越位和缺位都不对,都有可能带来市场效率的扭曲,而执行《反垄断法》恰恰是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其中一个重要角色定位所在。

  进入8月份,有关中国政府部门针对境外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的消息接踵而至,前有美国微软公司受到反倾销调查,后有美国克莱斯勒公司、德国大众-奥迪接受反垄断调查。不难看出,8月份是中国反垄断“扎堆”月。

  6年前,同样是在8月份,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政府职能如何定位一直是令人关注的大问题。该法案的颁布说明,政府越位和缺位都不对,都有可能带来市场效率的扭曲,而执行《反垄断法》恰恰是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其中一个重要角色定位所在。可以说,反垄断就是政府该干的活儿。

  要做好反垄断的工作,一方面,政府部门要清楚反垄断的使命是垄断“溢价”,因为国内外市场上有了价差不一定都是垄断造成的。事实上,国外轿车进入中国市场要经过包括物流、保险、海关、检验、仓储等诸多需要付费的环节,自然会形成零售成本上的差异。也就是说,有些溢价是以“溢本”为背景的。不过,虽然中外市场之间的高价差中包含一部分合理成分,但价差如此之高却不一定都能够用“溢本”来解释,因此至少也应将垄断因素纳入监控视线。这时就需要政府部门介入调查,看一看这些高档轿车在中国市场上是否有垄断定价的情况。如是,罚之。如非,也为企业洗白。

  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搞清市场占有率因何而高,国外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占有率高也不一定都等同于靠排他行为而形成的垄断。事实上,国外品牌的高档轿车因其质量信得过在中国市场被用户广泛认可,形成一定的品牌溢价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从技术上看,在品牌溢价中也容易掺入垄断溢价的成分,两者往往绞缠在一起,很难梳理清楚,因而就需要有一个权威且专业的市场裁判员去依法判定。目前,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对一些国外企业在华业务进行反垄断调查来看,就是扮演着市场裁判员的角色。

  至于为何近期“扎堆”对外国企业在华业务进行反垄断调查,或许有人不解。其实,反垄断法被西方称为市场经济的“宪法”,在发达国家已经运用得很成熟。早在1890年,美国就出台了被认为是第一部反托拉斯法的《谢尔曼法》。晏子曾曰:“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从近期被调查的国外企业来看,这些企业在欧美市场上都很守规矩,即使被进行反垄断调查也很配合,怎么在中国市场上被进行反垄断调查就冒出这么多杂音?可以肯定的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完善,中国不要当晏子所说的“淮北”,而这些国外企业更不要当晏子所说的“枳”。

  国外一些人总是指责中国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上法制不健全。针对某些国外企业在华业务,我们的政府部门正进行的反垄断调查恰恰是健全市场经济立法的重要举措,这些人此时对中国政府的合法行为反而说三道四,难道他们对中国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的“吐槽”也具有选择性?

  相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说,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本就滞后,生效至今也不过6年时间。中国的政府部门干好反垄断这个活儿并不容易,需要一个从不熟悉到熟悉的过程,也需要有一个从收集意见建议到调整工作重心的过程,因而从《反垄断法》出台到实际运用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时间差,这也恰恰体现出了我们的政府部门在运用《反垄断法》过程中的谨慎。

  据了解,对于国外高档轿车在华销售进行的反垄断调查前前后后已有两年时间,只不过现在到了“揭盖子”的时候了。从这一点也说明我们的反垄断就是“纯反垄断”,外界不要想得太多。

  (白明,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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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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