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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讀懂胚胎之爭背后的法律價值

2014-09-20 12:09:00|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字號:

江蘇宜興一對雙獨年輕夫妻不幸因車禍身亡,小兩口生前曾在南京鼓樓醫院做試管嬰兒,並留下4枚冷凍胚胎。為爭奪胚胎保留“香火”,雙方家長與醫院對簿公堂,要求醫院歸還胚胎,結果一審被駁回。9月17日,中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權糾紛案二審迎來大逆轉: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撤銷宜興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由4位老人共同監管和處置南京鼓樓醫院的4枚冷凍胚胎(9月19日《京華時報》)。

有一句耳熟能詳的法律諺語,那就是“法律不外乎人情”。肯定地說,該諺語正是對胚胎之爭案結果的最好闡釋。通俗地說,所謂“法律不外乎人情”,就是法律一般不會超出人類社會的情感之外,即基本符合社會的倫理道德、人的感情思想。也就是說,法律富含人性化,並非冷冰冰的教條。

在該案中,小夫妻的不幸死亡,讓整個家庭遭遇了重創。夫妻二人都是獨生子女,兩人的死去,意味著老人失獨后的痛楚,也面臨著家族香火難以延續的窘境。所以,小夫妻生前所留下的胚胎,就成為了四位老人心靈的最大慰藉。畢竟,在他們心中,胚胎是兒女留給家庭的希望,是雙方家族血脈的唯一載體,承載著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撫慰等人格利益。如果胚胎由雙方老人管理和處置,必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老人的心靈痛楚。

其實,關於胚胎的管理處置,確實存在法律層面的模糊情形。如果小夫妻沒有死亡,所有權不會存在爭議。而在小夫妻死亡后,由於胚胎的性質比較特殊,具有生命的潛質,與普通遺產具有差異性。根據繼承法,列舉性的規定裡面,胚胎並沒有被納入遺產的范疇。正因為如此,四位老人在上訴意見中,堅持認為胚胎是小夫妻的合法財產,屬於繼承法第三條第(七)項“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事實上,法律方面的不周全、不嚴謹,讓胚胎成為頗具爭議的遺產。在這種情形下,就需要在司法判決中,結合倫理與事實,站在法律角度進行審視,而不是以僵化的法條作為裁判依據。不難看出,該案終審結果,就是考慮了倫理、情感、特殊利益保護等因素,以“法律不外乎人情”的主觀認知,作出的融法、理、情於一體的判決。

根本上而言,法律層面的不足和空白,並不是“禁止性”的表述,而是個人權利行使的自由空間。胚胎之爭雖是個案,但從判決結果來看,其背后的價值和意義卻不容小覷。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法律不容易做到提前預判,當面對新的事物、新的現象時,就需要主動出擊。法律也是規則,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在必要的時候,就應該作出及時的調整和變化,以使裁判結果契合公平正義的目的。

(責編:於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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