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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振鋒:法治應慎為行賄者留“后門”

2014-10-10 07:32:00|來源:人民網-環球時報|字號:

支振鋒

在國家發改委原副主任劉鐵男因涉嫌受賄罪出庭受審之后,他的“貪腐朋友圈”也暴露在世人面前,並因一些曾向劉鐵男巨額行賄的人仍“安然無恙”而受到公眾質疑。輿論認為,“放縱貪腐案行賄者不利校正社會正義”,主張“行賄者也應嚴懲”。

實事求是地講,雖然要求嚴懲行賄者有堅實的道義基礎,但在建設法治國家成為時代語境的背景下,對於行為是否犯罪,還是應當一斷於法。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行賄罪,根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行賄達到一萬元以上或者滿足其他法定條件者,構成行賄罪﹔為了打擊行賄,早在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就發布了《關於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

但另一方面,受賄罪又有著非常復雜的情形,有些情形下,行賄本身即構成行賄罪,而有些情形下,行賄但未謀取到不正當利益則不視為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與個人行賄的構成要件亦有所不同﹔同時,由於行賄受賄難以獲取証據,所以對於滿足自首條件、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國外有些地區,行賄者如果願意成為“污點証人”或者進行辯訴交易的,也有可能減輕或免除處罰。

因此,並非行賄就一定構成行賄罪,尤其對於一些並非為了謀求不正當利益,僅僅因索賄而被迫行賄且又主動自首或交代行賄行為的,不以行賄罪論也並非沒有道理。劉鐵男“貪腐圈”成員是否構成行賄罪或受到法律的懲處,自然也要依照法律處理。但值得指出的是,不構成行賄罪並不意味著行賄者就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這與社會公眾的合理期待以及行政倫理的內在要求不符。

更關鍵的問題是,由於我國處於社會轉型期和反腐任務艱巨的階段,社會公眾對貪腐的容忍度極低,任何被放縱的貪腐行為——無論受賄還是行賄,其社會效應都會被放大,並最終影響到公眾對反腐的信心及對黨和政府的信任。

因此,一方面,為了打擊貪腐,即便在必要情況下需要對情節輕微或者有自首或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情節者減輕或免除懲罰,也必須做到公開透明,能夠經受社會公眾的審視,而不能暗箱操作﹔另一方面,正如法學家龐德所言,“法律必須穩定,但又不能靜止不變”,考慮到社會轉型期的特殊情況,對於法律應否為行賄者留“后門”,在什麼條件下留“后門”,也應該有更審慎的思考。▲(作者是《環球法律評論》雜志副主編)

(責編: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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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門,時代語境,法治國家,辯訴交易,單位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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