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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釋給網絡侵權“畫紅線”

2014-10-16 10:41:00|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中國互聯網行業的興起不過短短十幾年,在網絡治理方面我們也相當於是“摸著石頭過河”。

在復雜多變的互聯網世界中,你是否害怕不經意泄露個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你是否擔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某不實消息“轉發500次”的一份子會觸犯法律?你是否曾深受“網絡水軍”的困擾卻苦於找不到“始作俑者”?

如今,這些問題均可在一部司法解釋中找到明確答案。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簡稱《規定》),對於網絡傳播中侵權行為的界定、保護范圍、訴訟程序做了比較清晰的規定。這對於治理互聯網中的造謠、誹謗、人身攻擊等違法侵權行為無疑具有重大意義。對此,海外網邀請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主任岳運生,針對《規定》中的亮點及網友關心的話題進行專業權威的解讀。

是否侵權要看“錯有多大”

在越來越開放的網絡世界裡,交織混雜著各種聲音、各色人等、各類行為﹔同時,隨著信息發布的“門檻”一再降低,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傳播者甚至信息源。面對這種情況,網絡侵權行為的界定也變得越發復雜。

那麼,究竟發布哪些信息算侵權?對於未經証實的消息,是不是隻要轉發就成了“幫凶”?對此,岳運生表示,新司法解釋的一大亮點就是,它首次明確了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范圍,包括: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若是未經允許發布他人的上述信息,就是侵權了。

至於“轉發”是否侵權,岳運生表示,傳統觀念往往認為,如果傳播內容出現侵權,隻有原創者需要承擔責任,而轉載、轉發者則不需要擔責。但新司法解釋在責任承擔上作出明確的規定,法官在裁量的時候會根據轉載者的主觀“過錯”及其程度進行區別責任承擔。換句話說,對於大V發出的消息,你在轉發后還“添油加醋”地制造了一些不實信息,就有故意造謠的嫌疑,可能就需承擔責任﹔若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對復雜的消息無法進行合理判斷而轉發、轉載,並且沒有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可能就會“放過”你。

“人肉搜索”本無罪,網上發布即侵權

近年來隨著網絡發展,“人肉搜索”這一“必殺技”被廣泛使用,其中不乏因公布他人的“秘密”而惹上官司的案例。顯然,這種“野蠻”式的搜索所造成的現實問題已經超脫於網絡之外。由此,出台此項《規定》來保護網絡公民個人信息也是恰逢其時。

那麼,這是否意味著對“人肉搜索”就要全盤禁止了呢?岳運生律師表示,“人肉搜索”作為一種網絡行為本身是不違法的,但是若將“人肉”到的他人信息公之於眾,給被搜索人帶來名譽、財產甚至是生命的威脅時就構成了犯罪。很簡單的道理,若非出於不法意圖,誰會眾目睽睽之下胡亂傳播他人隱私呢?

也有人擔心,這項關於約束“人肉搜索”的條款可能會對舉報違法犯罪等行為不利。岳運生律師說,舉報犯罪信息等証據與禁止發布公民私人信息之間並不矛盾,“把網上搜集的証據上交給有關部門,這也算是在‘必要范圍內’,所以不會造成侵權”。

中國互聯網行業的興起不過短短十幾年,在網絡治理方面我們也相當於是“摸著石頭過河”。“你不能指望出台一個規定就完全解決了所有網絡問題”,岳運生這樣說到,在互聯網法治化的過程中,我們隻有不斷總結各類現象,才能在權衡各方利益后出台相關法律。

治大國如烹小鮮,從“依法治網”的進程中我們依稀看到了“依法治國”的前進之路。訪談的最后,岳運生律師也向海外網表達了對即將召開的四中全會的期待:“作為法律人,我十分期待四中全會的召開,這將是我們國家治理法治化邁出的重要一步,意義深遠。”(文/宋勝男 牛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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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宋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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