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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二號】四中全會定調司法改革:誰裁判誰負責

2014-10-24 10:09:00|來源:海外網|字號:

摘要:司法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和“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四中全會公報,在司法部分的三大亮點。

萬眾矚目的四中全會終於落下了帷幕。火熱出爐的全會通報,再次激起了輿論場的“?殺”。細讀五千余字的公報,黨與法、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部分亮點頻出。不過,就改革力度而言,司法部分可謂是滿滿都是“干貨”,改革力度之大,堪屬群冠。

法治的方式,改革的勇氣,是這份公告給人最大的印象。司法這部分的改革,不僅滲透著改革的勇氣,更浸漬著改革的智慧。而這一改革將奠定未來的司法體制,也將成為司法改革的新起點。

司法改革中最為突出的問題,無疑有三個:其一,地方黨委和政府對司法的干預。其二,法院雖然是上級監督指導下級,但在實踐中上級院領導批示辦案,通過各種方式影響下級院法檢人員辦案的情形非常普遍。由第一個和第二個問題變衍生出第三個問題: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即審判者不能獨立裁判,裁判者不能負責。

四中全會的《決定》雖然還沒有公布,但從公報來看,這三個核心問題,中央無疑都已考慮。全會公報中,司法這部分,正對應著這些問題。

首先來看被媒體用作標題最多的一句,“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這一制度設計毫無疑問地得到了各方點贊。因為,其針對的正是司法中的“行政化”現象,也就是上述的第一個問題。

事實上,早在十八屆三中全會,就已提出“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將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的管理權收歸到省裡。但不管人財物了,地方黨委和政府就不能插手司法審判的嗎?當然不是,畢竟法院、檢察院要對同級人大負責,而地方人大常委會主任往往由地方黨委書記兼任。如此,地方黨委、政府要干涉司法體制,仍不是不可能。四中全會要求建立“記錄、通報和責任追求制度”,干預要負責,出錯要追責。這樣一來,領導干部“打招呼”就不是法外之地。有法可依,推動司法“去行政化”也就邁出了堅實一步。

再來看第二個亮點,“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這一制度設計,也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有雛形,即“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四中全會提出最高法院設立巡回法庭和跨區域的司法審判,劍鋒所指即是司法體制的“地方化”。利益糾葛,攻守同盟,一旦出事,往往官官相護﹔拔起蘿卜帶出泥,窩案、串案接連不斷。巡回法庭的設立,一方面有利於跨區域審案,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最高法從具體案件的“汪洋大海”中解放出來,直接在片區予以解決,提高效率。區行政區劃的審判,更是有利於去除地方利益集團對司法的干預,讓司法之刃更加鋒利。

對於第三個問題,四中全會提出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司法審判在“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之后,誰來審判?當然是法官。有權必有責,讓裁判權回歸到法治的軌道后,必須建立權責一致的體制機制,讓“誰裁判誰負責”“用權受監督”成為常態,這就是“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的意義所在。

同時,司法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真正要讓“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首要的基礎是審理者懂法,這就是在公報之所以在“守法”一段之后,強調法治專門隊伍重要性的意圖之所在。

司法的“去行政化”“去地方化”和“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四中全會公報,在司法部分的三大亮點。

當然,在法治的春天來臨之時,推動司法的獨立性並非是“獨立”的,這需要更多的法治改革相配套。按照往年,公報往往比《決定》謹慎,原則性多,具體設計少,相信此次也是如此。但至少,公報中亮點頻出,等待途中,我們也不會失望。(文/林亦辰)

(本文為“金台二號”獨家授權海外網發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海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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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牛寧、趙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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