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08 13:30:00|來源:海外網|字號:
11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修改行政訴訟法的決定,這是行訴法制定24年來的首次大修。對於社會反映強烈的行政訴訟“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問題,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規定來為“民告官”撐腰。
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又靠什麼來為百姓撐腰呢?又靠什麼來打破地方保護主義呢? “民告官”第一難,難在地方保護主義。人民法院與所在地方人民政府,一個是司法機構,一個是行政機構,但因各種工作關系,導致人民法院與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構不同程度存在工作人情。在以往的行政訴訟中,部分行政訴訟案件很可能司法不公,容易偏向行政機構,導致行政訴訟相對人利益受損。為解決這一難題,在新的行訴法中,確立了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有助於法院擺脫地方干預,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確保了司法公正。
“民告官”第二難,“告官不見官”,行政機構不執行法院判決。這一現象在以往較為常見,表現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人(行政機構)不予出庭,無法實現訴訟雙方當庭對正﹔法院判決后,行政機構不予作出回應,或者不予執行。反映出一些行政機構官員對法治的漠視,也反映出過去法律強制力的欠缺。在新的訴法中,明確要求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其中 “應當”二字體現了強制性,隨著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將法治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官員應當出庭而不出庭可能影響自身政績考核。如果行政機關不作回應,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不僅可以對行政機關負責人予以罰款,還可以將其拘留。這一規定有效地減少“告官不見官”的現象,充分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們相信,在社會不斷進步的文明中,依法治國不僅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更是為人民服務的真實體現。在不斷完善的法律體系中,不斷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