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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義: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

2014-12-03 09:17:04|來源:人民日報|字號:

  依法治國是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法治保障。國家審計是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手段。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我們要深刻領會、認真貫徹全會精神,依法履行審計職責,充分發揮審計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更好服務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充分認識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重要性

  國家審計作為國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滿足國家治理的客觀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發揮著國家治理的基石和保障作用。從歷史上看,國家治理的需求決定了國家審計的產生,國家治理的目標決定了國家審計的方向,國家治理的模式決定了國家審計的制度形態。從職能作用看,在國家治理的決策系統、執行系統和監督控制系統中,國家審計屬於監督控制系統,服務於決策系統,承擔著對執行系統實施監督和約束的職責,是依法監督和制約權力的一項制度安排。為保障國家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絕大多數國家在憲法中確立了國家審計的職責和權限。

  我國現行審計制度是1982年憲法確立的。我國憲法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之后又頒布了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等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了審計機關的職責和權限,強調要從組織、人員、工作和經費等方面保障審計的獨立性。這些法律法規為審計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礎和保障,也為審計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進一步完善審計制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具有重要意義。

  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內在要求。審計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組成部分,審計監督權是憲法確立的,審計的依據、程序和標准都是法定的。這就要求審計機關牢固樹立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維,嚴格依照法定權限、程序行使權力,做到依法審計、客觀公正。同時,審計監督也要為維護和促進法治發揮應有作用,通過審計各項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依法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紀問題,促進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通過深入分析和反映現行法律法規中存在的漏洞和問題,提出健全和完善的審計建議,促進法治建設。因此,嚴格執行憲法和法律相關規定,完善審計制度,確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是完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有效發揮審計作用、推進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

  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是落實黨和國家要求的迫切需要。按照規定,審計監督的對象既涉及各級各部門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也涉及各級政府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國有資產和資源。對公共資金使用、公共權力行使和公職人員履職情況的審計監督,能夠推動國家重大政策措施和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促進理好財、用好權、盡好責,並服務於人大預算監督的需要。同時,審計結果公告也為實施有效的社會監督提供了重要途徑。新形勢下,黨對審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黨的十八大提出,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加強和改進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要求,完善審計制度。習近平同志指出,要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行政監察、審計監督、巡視監督。貫徹落實這一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審計制度,為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提供堅實保障﹔需要審計機關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堅持原則,勇於擔當,依法獨立履行好審計監督職責,不辜負黨和國家的殷切期望。

  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是實現改革發展目標的重要舉措。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審計機關應深刻認識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形勢和新要求,把握國家審計服務於國家治理的方向。當前,我國正處於增長速度換擋期、結構調整陣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疊加”階段,改革發展面臨不少矛盾和困難,必須突破利益固化藩籬,破除體制機制障礙,統籌推進各領域改革。國家審計地位獨立,沒有部門利益的羈絆,具有專業性、制度性和涉及經濟社會各方面的優勢,能夠在審計查出各類問題的基礎上,對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從個別到一般、從局部到全局、從苗頭到趨勢、從微觀到宏觀進行深層次分析,提出改革體制、健全法治、完善制度、規范機制、強化管理、防范風險的建議,促進國家治理績效提高。在這一過程中,隻有保障審計監督依法獨立,審計才能排除各種因素的干擾和掣肘,實事求是地揭示問題,客觀公正地提出建議,切實成為改革發展、完善國家治理的推動力量。

  依法履行好審計監督職責

  按照《決定》要求,今后一個時期,要進一步加大審計力度,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管理使用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努力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對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以及重點部門、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草案每年進行審計,對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的領導干部任期內至少進行一次經濟責任審計,對其他審計對象每5年至少進行一次審計。在審計中,要緊緊圍繞“反腐、改革、法治、發展”,始終堅持“兩手抓”,一手抓重大違法違紀、重大損失浪費、重大風險隱患、重大履職盡責不到位等問題的查處,一手抓促進深化改革、推進法治、提高績效,使“反腐”“改革”這兩個輪子驅動“發展”這架馬車在法治軌道上健康平穩運行。為此,要切實加大以下幾方面工作力度。

  加大對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審計力度。通過審計,揭示和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問題,揭示和查處經濟運行中徇私枉法、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等問題,揭示和查處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妨害公平競爭等問題,積極提出加強法治建設的建議,嚴肅財經法紀,推動規范經濟社會秩序,促進依法行政、依法治國。

  加大對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的跟蹤審計力度。審計監督要始終把促進政策措施貫徹落實作為工作重點,持續跟蹤審計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中央重大政策措施情況,及時發現和糾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為,及時揭示和反映政策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政令暢通。

  加大績效審計力度。把績效理念貫穿審計工作始終。加強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持續關注財政資金的存量和增量,推動財政資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促進財政提質增效。圍繞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國務院“約法三章”要求,加強“三公”經費、會議費使用和樓堂館所建設等方面審計,促進厲行節約和規范管理。

  加大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力度。深化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著力監督檢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促進各級領導干部主動作為、有效作為,切實履職盡責。依法依紀反映亂作為、不作為、慢作為、假作為問題,促進健全責任追究和問責機制。

  加大對經濟運行中風險隱患的揭示力度。密切關注財政、金融、民生、國有資產、能源和資源環境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潛在風險,密切關注經濟問題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特別是地方政府性債務、區域性金融穩定、房地產市場等情況,揭露和反映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積極提出對策建議,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加大對民生和資源環保項目的審計力度。加強對“三農”、社會保障、教育、文化、醫療、扶貧、救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資金和項目的審計,加強對土地、礦產、水等自然資源以及重點流域、區域、行業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情況的審計,探索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深入分析財政投入與項目進展、事業發展等情況,推動民生改善和生態文明建設。

  加大對重大違法違紀問題的揭露和查處力度。對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要查深查透查實。重點關注財政資金分配、重大投資決策和項目審批、重大物資採購和招標投標、貸款發放和內幕交易、國有資產和股權轉讓、土地和礦產資源交易等關鍵環節,嚴肅揭露和查處以權謀私、失職瀆職、貪污受賄等問題,推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

  加大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揭示問題、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議的力度。注重發揮審計的宏觀性和建設性作用,促進深化改革和制度創新。正確把握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對不合時宜、制約發展、阻礙改革的制度規定及時予以反映,推動改進和完善。密切關注各項改革措施的協調配合情況,促進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

  切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深入貫徹落實《決定》精神,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必須努力適應形勢和環境的變化,大力推動理念創新、體制創新和方式方法創新,不斷提升審計能力和水平。

  切實加強黨的領導。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審計工作的要求,是黨中央著眼全局,立足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對加強審計監督作出的重大部署。審計機關要緊緊依靠黨的領導,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作為前進指南,始終把握正確政治方向,從推動完善國家治理、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全局來謀劃和思考審計工作,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加強審計監督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及時匯報審計工作情況,不斷加強審計隊伍和能力建設,努力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排除審計中的阻力和干擾,如實報告審計發現的問題,從完善決策、創新機制等方面提出建議。

  始終堅持依法審計。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核心是依法審計。審計機關要切實增強法治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在法律授權范圍內運用法定手段維護法律尊嚴,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做到審計事項合法、審計程序合法、問題定性處理合法,確保審計質量。同時,加快推進審計法制化、規范化建設,健全完善國家審計法律法規、准則體系、專業審計指南體系,細化工作流程,使各項工作有依據、按程序、講証據、可檢查。

  有效整合審計監督資源。《決定》提出,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總體上講,這就是在現行地方審計機關雙重管理體制下,進一步強化上級審計機關的組織領導和業務領導,在審計計劃、組織實施、結果報告、隊伍建設、經費保障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切實整合審計監督資源,形成全國審計“一盤棋”。目前,全國9萬多名審計人員中有7萬多人分布在2000多個縣市。實行統一管理,有利於保証審計的獨立性,有利於整合審計力量,發揮監督合力,更好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同時,實行統一管理,與經濟社會發展形勢要求也是相適應的。中央政策措施的落實和財政各類專項資金的使用通常在基層,管理鏈條長、層級多,需要監督及時跟進。實行統一管理,一方面能夠形成完整的審計監督網絡,防止出現監督盲區,切實保障中央政令暢通﹔另一方面便於上級審計機關把握全面情況,及時發現和反映各環節各領域的風險隱患,有利於維護國家經濟安全。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要積極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的措施和辦法,進一步加大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力度,創新管理方式,強化審計計劃統籌協調,健全管理、檢查和考核機制,落實工作報告、述職等制度,切實保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發揮審計監督合力。

  大力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審計監督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對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實踐技能要求較高。按照《決定》要求,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就是要完善符合審計工作職業特點的審計人員管理制度,建立審計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職業保障制度,完善審計職業教育培訓體系等,有計劃地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勝任能力。從專業素質要求看,審計機關負責人原則上應有經濟、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招錄審計人員應加試審計工作必需的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專業性強的崗位可實行聘任制。此外,根據審計項目實施的實際需要,可以探索向社會購買審計服務。

  不斷創新審計技術方法。信息化是現代化的重要內容。隨著國民經濟信息化程度不斷提高和政府管理信息化全面推進,審計機關需要不斷研究應用新方法、新技術,不斷調整和改進信息技術在審計實施中的應用。近幾年,隨著“金審”工程建設加快推進,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有了很大提高。今后,要加快審計信息化建設,推進行政機關、金融機構、國有企業事業等單位與審計機關實現信息共享,加大數據集中力度,建立國家審計數據中心。探索在審計實踐中運用大數據技術的途徑,加大數據綜合利用力度,提高運用信息化技術查核問題、評價判斷、宏觀分析的能力。創新電子審計技術,積極推進對各部門、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性、可靠性和經濟性的審計,提高審計工作能力、質量和效率。

(責編: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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