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5 00:41:00|來源:紅網|字號:
10月24日下午,阜外醫院麻醉科副主任醫師昌克勤在手術室裡暈倒。12月2日,昌克勤因醫治無效死亡。同事証實,他在病倒前承受了極大的工作壓力。“因死亡距發病超過48小時,不能算工傷。工傷標准是什麼專家定的?”3日,很多醫務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轉發了這條微博。(12月4日新京報網)
關於工傷的“48小時”之限的追問,實際上已經從工傷的原本定義,延伸到了《工傷保險條例》。工傷的定義是很清楚的,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以此,昌克勤醫師在手術室裡暈倒,因醫治無效死亡,又有其同事証實,他在病倒前承受了極大的工作壓力,就應該認定工傷。但是,要認定工傷,必須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但《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裡明確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屬於工傷。”那麼,昌克勤醫師10月24日下午在手術室裡暈倒,12月2日因醫治無效死亡,就大大超出了“48小時”之限。結果也可想而知了。
然而,關於工傷“48小時”之問,又確實不是一個時間問題。即使延長到96小時,對照昌克勤醫師的情況,還是無法為他爭取到應有的利益。對此,筆者以為,工傷“48小時”之限,其初衷是本在工傷的簡單定義上,通過《工傷保險條例》,作出人性化的延伸,但同時也留下了經不起推敲的漏洞。因為,《工傷保險條例》已經把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列入工傷,顯然比工傷的原本定義更人性化。然而,在這個基礎上加上“48小時”的時間限制,雖然加強了可操作性,但卻失去了科學性。
道理很簡單,把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列入工傷,已經超出了與職業活動有關的工傷基本屬性,體現的是有工作單位的勞動者的福利水平。那麼,在突發疾病和死亡之間,“48小時”的時限有什麼科學依據呢?在沒有實行安樂死的現行法律下,延長一個垂危病人的生命,是家屬和醫院的共同心願,作為涉事單位也應如此。那麼,由於“48小時”的時間限制,在牽涉到的利益面前,家屬和單位必然面臨情與法的碰撞。而這種殘酷的抉擇,無疑已經與《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的人性化延伸背道而馳。
因此,筆者覺得,關於工傷“48小時”之問,不應該在具體時間上找答案,而是爭取讓相關規定在工傷認定上作出修改。比如,根據事發當初的具體情況,界定是否屬於工傷。這對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不存爭議的﹔而對涉及后續搶救過程的,隻要是持續不斷的、必要的,就不應該設置時間限制。這不僅是對生命的尊重,而且可以避免因利害關系,家屬和單位做出有違道德甚至法律的事來。現在,上下班途中買菜發生意外都可以算工傷了,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發生的意外,怎麼可以對結果做時間上的限制呢?當然,同時還應該加強和完善社會保險和福利保障,不能把負擔全部壓在企業和單位身上。(知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