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05 00:50:00|來源:紅網|字號:
在公安部2012年底報送的《居住証管理辦法(送審稿)》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廣泛征求了中央有關單位、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及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意見,會同公安部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居住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於12月4日將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証據意見稿,居住証持有人擬享與戶籍人口同等多項權利,有穩定住所社保達年限還可落戶。
盡管不少公眾認為,凡是在城鎮穩定工作的人群,都應該同等享有當地的基本權利。毫無疑問,這樣的看法是合理的,但是基於中國國情,各大中城市公共服務承載能力有限,城市管理者壓力很大也是事實。而更多的公共設施和服務投入增加要真金白銀,且也不可能那麼快。因此,就目前而言,實行居住証管理制度,盡管不夠完美,但也算是個務實的折中辦法。
回溯起來,國務院早在2010年5月即轉發過國家發改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提出要進一步完善暫住人口登記制度,逐步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居住証制度。近年來,不少城市也已經在推行居住証。但實際情況表明,這個初衷看起來不錯的舉措,在不少城市推行效果卻並不太好。
之所以出現實行效果不好,一方面,在不少城市,辦理了居住証之后,所謂的公共服務並不會自動惠及。因此,制定較高法律登記的《居住証管理辦法》是好事,能夠將居住証持有者的福利、權利進行明確規定,讓地方政府再無逃避責任的借口。
另一方面,居住証辦理程序比較繁瑣,辦証人要湊齊全部所需的辦証手續並不容易。無論是目前已經推行居住証的城市,還是按照《居住証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辦理居住証都需要社保或納稅記錄,需要穩定的住所。而這些,對於大部分農民工來說,絕非易事,一些企業並未按照規定交納社保。即便交了社保,所謂穩定的住所,對於長期租房的人來說,要証明其租住的房屋算穩定的住所也較為困難。
除了住公租房等保障房的外來務工者外,有過城市租房經驗的人就知道,要証明其有穩定的租住房屋,光有租賃合同是不夠的,相關部門也不認。關鍵要有租住房屋的房產証復印件,或者有繳納了相關房屋租賃稅的完稅証明。房東一般是不敢隨便給人自己的房產証復印件的,怕被拿去它用。至於租賃房屋交稅,這筆稅本該房東交,但大部分房東是不會主動交的。租房者要辦居住証,那就隻好自己交,這無疑增加了租房者的負擔。
因此,希望最終的《居住証管理辦法》,不僅可以明確規定居住証持有者的基本市民待遇,更要力求和監督地方務必落實和兌現。同時,也希望相關部門能夠考慮到目前的征求意見稿,對居住証辦理材料要求較為苛刻的問題。既盡量簡化居住証辦理的難度,並力求減輕辦理者的經濟負擔。另外還需要注意,從目前已經推行居住証的城市經驗看,苛刻的辦証程序,給相關部門制造了尋租的機會。其實,出台一部規定居住証辦理簡便的《居住証管理辦法》,是防范借此尋租的最好辦法。(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