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衡水回迁户的漂泊,绝不是钉子户的罪过,而是政府拆迁部门制造出一个“烂摊子”之后却放手不管的结果。 |
衡水回迁户的漂泊,绝不是钉子户的罪过,而是政府拆迁部门制造出一个“烂摊子”之后却放手不管的结果。
12月1日,一大群人闯入河北省衡水市原精工机械厂家属院“钉子户”李桂君家,要求李桂君赶紧搬离。在遭到拒绝后,这群人砸坏了她家的玻璃,在她家墙上捅了两个大洞,还爬上房顶掀了几块瓦。这群人不是拆迁人员,也不是黑恶势力,而是李桂君原来的邻居们,因为李桂君等“钉子户”的存在,他们已在外漂泊了5年无法回迁。
媒体报道提出,一些人之所以成为“钉子户”,一方面是因为其合法权益被低估甚至被损害,被迫采取极端方式以求自保;而另一方面,确实存在一些要求不合理甚至漫天要价的情况。
我不确定媒体将衡水李桂君这些“钉子户”,到底定义为合法权益被低估者,抑或是漫天要价者。但是当回迁户开始以“群体的暴力”对待“钉子户”时,我感到有一种隐隐的不安。
事实上,在这起长达5年的拆迁难局中,有一种错位,一种裹胁,也有一种放任或放逐。其结果就是最大化的权益流失。
真正的问题在于,这仅仅是回迁户与“钉子户”二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吗?如果我们认定,因为“钉子户”在,所以回迁工程无法按期实施,导致已拆迁居民无法回迁。那么这个貌似合情合理的逻辑到底忽视了什么?
必须要关注到,在衡水拆迁这个利益格局中最重要的一方,那就是负责拆迁的政府部门。
“这个家属院最早是由衡水市房管局负责,后来住建局拆迁工程处开始接手。”是他们提出了规划,实施了拆迁,并许诺“签署协议一年以后就可以顺利回迁”。虽然出现了“钉子户”,但按照新拆迁条例,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拆迁部门却没有采用这个方式。这不仅意味着,他们未能兑现回迁的承诺,而且也丢下了这个“烂摊子”不管。不仅意味着对“钉子户”索性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也在客观上将不能回迁的原因推给了“钉子户”。
应当追问的是,为什么作为利益攸关的一方,政府拆迁部门在报道中被刻意忽略了?固然相关部门表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但诉讼结果漫长,而且更容易激化矛盾,“可操作性不强”。但这是不是政府部门完全放任不管的理由?
而当一大群回迁户满怀愤怒地闯入“钉子户”家里时,这起拆迁事件事实上已经出现最坏的结果,那就是政府拆迁部门作为“中间人”的缓冲作用消失了,也使原本可以通过积极协商或依法解决的拆迁事件,变成了回迁户与“钉子户”的针锋相对。
“钉子户”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护,回迁户的安居权益同样需要被保障。衡水回迁户的漂泊,绝不是钉子户的罪过,而是政府拆迁部门制造出一个“烂摊子”之后却放手不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