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政法大学78位2011级法律硕士生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校方招生简章中未公布奖学金具体政策的行为违法。学生应当有权利知道自己和国家委托给学校管理的资金,是否真正为教学而花,为学生而用。 |
学生应当有权利知道自己和国家委托给学校管理的资金,是否真正为教学而花,为学生而用。
2010级学生的新生奖学金是9000元,2011级学生却只有2000元。12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78位2011级法律硕士生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校方招生简章中未公布奖学金具体政策的行为违法。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中国政法大学并非行政机关、不适用行政诉讼主体”为由没有立案。校方回应称,学生们的奖学金降低是由于教育部拨款取消。
学生就奖学金问题对母校提起行政诉讼,是否于法有据呢?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学校是否是行政诉讼主体。并非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是行政机关,现代国家的行政范围和公共职能不断扩展,许多行政事务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由行政机关来处理,需要辅之其他社会组织。学校等社会组织经常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地位,比如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再如,《教育法》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因此,学校在特殊情况下,能成为行政诉讼对象。近年来,也有不少学生因学校不依法颁发毕业证书、非法处分学生将学校诉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获得了胜诉。而因奖学金发放问题起诉学校的,这可能还是全国首例。
在笔者看来,学校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学生实施奖励,发放奖学金,这确实可以看作是行政行为。但在行政法上,并不是所有行政行为都具备可诉性。行政行为包括两类,一是抽象行政行为,即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即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只有后者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理由。
简单地说,如果某位学生因学校没有按照事先规定给其发放奖学金,这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就并没有直接指向某个或某几个特定学生的奖学金发放办法、标准而言,应该视为抽象行政行为,并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参与起诉的学生们也许明白其中的法律关系,但是,他们仍然明知不可而为之。这究竟是为了什么呢?正如,他们所言,“起诉的目的并不是为钱,而是要学校拿出教育部取消拨款的证明,法律维权也是希望能够为推动高校财政依法公开贡献力量。”
虽然法律没有支持学生可以就奖学金方案提起行政诉讼,但这并不代表学校没有义务向学生解释奖学金方案的公正性、合理性。这一方面在于奖学金等学校经费,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学生的学费;另一方面也在于国家为了培养学生将大量资金划拨给学校。学生作为学校的主人,更是国家重托的培养对象,应当有权利知道自己和国家委托给学校管理的资金,是否真正为教学而花,为学生而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