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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不要把调解视为完美无缺的解纠方式

2012年12月31日09:42    来源:新华网    崔清新    字号:
摘要:但他指出,调解也有其局限和不足,例如调解方式不能完全、有时也不必要分清是非曲直,不利于为当事人及其他人提供行为指引;调解方式容易忽略案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22日在参加此间举行的第七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时指出,要全面、辩证、理性、客观地对待调解,不要把调解看作解决矛盾纠纷的唯一路径,将其视为完美无缺的解纠方式。

当前,我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需要通过调解等多种渠道有效化解矛盾。江必新认为,调解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现案结事了、弥补裁判方式的缺陷和不足,有利于社会整体和谐与社会关系稳定。

但他指出,调解也有其局限和不足,例如调解方式不能完全、有时也不必要分清是非曲直,不利于为当事人及其他人提供行为指引;调解方式容易忽略案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等。

因此,江必新认为要甄别不同类型分案施策,在用其所长之时避其所短,在分享调解之利时防备其弊。要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建设扬长避短。做到“四个不要”和“六个防止”。“四个不要”,即不要把调解看作解决矛盾纠纷的唯一路径;不要把调解视为完美无缺的解纠方式;不要对所有案件都厉行重调解、轻审判的原则;不要排除依法裁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六个防止”,即防止脱离实际设定调解率指标;防止调解掩盖虚假诉讼;防止违背当事人意愿硬行调解;防止以久拖不结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防止放弃原则和底线助长奸狡违规、背信弃义之风;防止通过调解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对此,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清林指出,要针对如何处理好调解与法治的关系,提高在调解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如何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合法合情合理地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如何加强各种调解的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健全不同调解之间、诉调对接的衔接机制等问题,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的构建出发,提出真知灼见,推进依法治国。

参加论坛的近400位法学专家与年轻学者围绕调解的一般理论、大调解、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刑事和解、行政诉讼和解、劳动争议调解等焦点难点问题展开了讨论。中国法学青年论坛是由中国法学会主办的面向全国青年法学法律工作者的高规格、多学科、宽领域的学术交流平台,自2009年底启动以来,已成功举办了七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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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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