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收藏首页|简体|繁體
首页评论时政台湾华人国际财经娱乐文史图片社区视频专题创投吉林南粤商城创新中原招商县域环保创投成渝移民书画IP电视华商滚动
海外网>>评论

京华时报:以配套制度助子女“常回家看看”

2013年01月04日09:09    来源:京华时报    王琳    字号:
摘要:依我看来,子女尽孝,家庭抚养是中国养老传统,不容否认更不容忽视。但在新形势下要“保障老年人权益”,除了从道德层面提倡子女尽孝之外,更应以立法规范和强调政府责任和单位责任。

在新形势下要“保障老年人权益”,除了从道德层面提倡子女尽孝之外,更应以立法规范和强调政府责任和单位责任。

曾在今年6月引发普遍争议的“常回家看看”入法,已成为现实。全国人大常委会28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从舆论的回应来看,媒体和网民最为关注的,仍是“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常回家看看”被套上“应当”这一法律用语,道德责任就上升到了法律责任的层面。这一修法的良好初衷当然不应怀疑。客观评价,这样的立法表态,对于强化全社会的尊老意识,增强子女对老人的责任感,也的确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也必须指出,“常回家看看”仍然停留在一个“倡导性抽象条款”。何谓“经常”,如何才算“问候”,这在法律上都没有具体限定。其实,立法中有无规定子女尽孝的内容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让子女必须按法律的规定去尽孝道。

从立法技术来看,大凡法律规则,无一例外地应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三要素。应用在“常回家看看”上,规则的完整表述就是:不但包括当子女与父母分居后,应常回家看看这个明确的行为方式。还应包括,如果子女不这么做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显然,我们很难为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们规定某种明确而具体的罚则。如果一个法律规则缺乏法律后果,那就势必沦为“倡导性文本”。

依我看来,子女尽孝,家庭抚养是中国养老传统,不容否认更不容忽视。但在新形势下要“保障老年人权益”,除了从道德层面提倡子女尽孝之外,更应以立法规范和强调政府责任和单位责任。

在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的家庭结构下,一个三代之家,上有四位老人下有一个小孩,负担不可谓不重。国家立法不应总是想着去强调公民的义务,而更应去规范政府的权力,以制度保障政府履行自己的职能。在制定“倡导性条款”的同时,更应关注政府的各项养老政策,并落实劳动合同法上的休假制度,通过国家扶助来缓解家庭压力,让绝大多数公民都能愉悦地“常回家看看”。

分享到:

(责编:吴杨)

相关新闻 >

视频 >

  • 女毒贩让婴儿吸毒女毒贩让婴儿吸毒
  • 女生学校里遭群打女生学校里遭群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