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需要明确,改革劳教制度,并不是让违法行为放任自流,而是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取而代之。 |
昨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今年要推进劳教制度改革。
已经实行55年的劳教制度何去何从,如何推进改革,直接关系中国法治建设。劳教制度本质上属于行政措施,而用行政权力剥夺公民自由,是法理所禁止的,也与法治精神相违背。改革劳教制度,方向是法治化,不在法律之外留下剥夺公民自由的端口。
建设法治国家,就要遵循法治精神,依法治国。劳教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特殊时期的历史产物,但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发展,弊病开始显露,劳教制度早已处于争议性地位。特别是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规定,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制定法律,这个角度说,劳教制度本身就涉及是否违法的问题。所以,下决心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应该看到,目前改革劳教制度的呼声很高。劳教权的随意扩大,给不少无辜的人带来伤害,让他们处于恐惧,遭到迫害。透过一些典型案例,人们越来越清楚地看到,如果权力滥用不止,法律尊严不立,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劳教的对象。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是对人民共同期望的回应,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不可逆转。
本报去年11月曾发表评论员文章《劳教制度为什么不能废除》,探讨不能废除的原因,针对“现在不能废除此项制度”的观点,提出了劳教制度改革者必要性和紧迫性。现在,尤其需要确立这样的共识:凡是违背法治精神的,凡是侵犯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都应该成为改革的对象。
必须承认,改革进入深水区,各方利益相互角力,重点领域改革面临重重困境,劳教制度改革,必然带来后续问题。比如,可能会涉及人员的重新安置,利益的重新调整,劳教行为的依法明确界定。与此同时,黑监狱、法制培训班等制度如何评判,都将成为新的问题。劳教制度实施几十年,内中所涉及的观念、人事、利益等,必然异常复杂,盘根错节,这都需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新的探索,充分考虑具体困难,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需要明确,改革劳教制度,并不是让违法行为放任自流,而是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取而代之。全国人大正在加快起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它被认为可以替代现有的劳教制度,从行政行为上升为司法行为,将使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
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还是依靠法治。除劳教制度改革外,本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还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确定为2013年工作重点。不遗余力推进法治建设,信号已经放出,突破不能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