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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金节:“公”积金应回归公平属性

2013年01月11日09:34    来源:广州日报    倪金节(财经评论员)    字号:
摘要:所以,解决公积金缴存差距过大问题,首要是先将缴存上限这一硬性规定,严格贯彻下去。这就需要公积金管理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公积金缴存的巨大差距,正在引起各方的激烈争论。“同一座城市,不同的单位,公积金缴存差距竟达141倍。”这是近日《人民日报》的一篇调查报道所揭示的现实。

对于多数民营企业,或者经营不善、效益不好的单位,由于员工工资基数很低,公积金缴存数额低得可怜,甚至有些单位根本就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而像某些垄断国企等单位,每月动辄几千上万元的公积金,屡屡突破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上限,俨然已经将公积金当成了隐形的福利。

本来,公积金制度是政府为民众建立的住房储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应有之义,自然是体现社会公平。如今却与公平二字渐行渐远,其原因自然与公积金制度自身的诸多问题有关。

制度设计上,公积金的缴存完全与工资基数挂钩,也就是赚得越多缴存得越多。为了防止缴存差距,在制度上,设定了每个城市的缴存上限。比如,2006年国资委就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不得擅自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额不得突破企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现在的问题是,效益好的企业单位突破上限缴存的情况十分普遍,而且至今没有什么严厉的处罚措施。实际上,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执法力度十分弱,缴不缴公积金、缴多缴少、是否突破上限,企业单位几乎可以“随心所欲”,几乎看不到公积金管理机构主动干预的身影。

所以,解决公积金缴存差距过大问题,首要是先将缴存上限这一硬性规定,严格贯彻下去。这就需要公积金管理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而之所以用人单位偏好突破上限,愿为员工主动多缴存公积金,这又与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密切相关。因为公积金是采取税前扣除的,于是,公积金就成为极好的逃税方式。在个税制度对公积金税前扣除没有改变的情况下,高效益单位为了少缴个税,而在公积金上大做文章就不会结束。不过,个税和公积金制度的改革,要的不是简单“一刀切”,因为这只会让中低收入群体公积金越来越少,个税负担却越重。

科学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将个税更多地与家庭挂钩,提高与家庭收入的关联度,这样突破公积金缴存上限的意义就不大,相信届时高效益企业冒险去突破公积金缴存上限的冲动也不会那么强。虽然此举也很难彻底解决缴存差距依然存在的问题,但至少不会进一步强化公积金制度带来的贫富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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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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