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这种情形下,就算刑法规定将贪官五马分尸,也无助于减少贪官们铤而走险。 |
刑事犯罪高发怎么办?如何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长期的威慑力?列席广东省人代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贡献了一个建议:引进新加坡的“鞭刑”。他表示,还将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这一呼吁。(1月30日《新民晚报》)
引进鞭刑的建议,其野蛮与腐朽的气息一望可知。从陈伟才先生详解鞭刑时的耐心细致,以及其作为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处长的特殊身份看,我不认为这是陈先生是在有意给广东两会增添娱乐气氛,而是一种采取何种方式惩治犯罪的思维方式在言语上的体现。当然,人人都有自由表达观点的权利,我誓死捍卫陈先生说话的权利,但坚决不同意他的观点。
鞭刑作为一种施加于人体的肉刑,世界上很多国家和民族都曾经使用过,其历史之久远已不可考,因其残忍和辱没人格尊严,早已被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摒弃。新加坡是目前保留鞭刑的少数国家之一,近年来一些国际组织屡屡要求新加坡政府废除这一有违现代文明理念和法治精神的酷刑,但新加坡人固执己见,据称在新加坡每年都有上千余名男性罪犯被施以鞭刑。
新加坡社会治安良好、官员清廉举世公认,但这些与鞭刑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是个疑问,鞭刑只不过是新加坡刑罚系统中的一个细枝末节,虽然引人注目,但并非根本。陈伟才先生建议引进鞭刑,究竟实质是一种严刑峻法思维,如他所言,“中国现行刑法不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长期的威慑力”,因而有必要动用更加严酷的刑罚手段。
若是沿袭这样的思维,何必要舍近求远到新加坡取经?若是论刑罚的严酷程度,翻开中国古代数千年刑罚史的故纸堆,较之鞭刑更加残忍的酷刑比比皆是:凌迟、车裂、腰斩、宫刑、炮烙、黥面……哪一个不比鞭刑更有威慑力?说到鞭刑,这也是中国古代司法机构驾轻就熟的常用手段,只是多半使用在刑讯阶段。陈先生重提鞭刑,让人徒生另一种担心:是不是有些人还摆脱不了对刑讯逼供的迷恋?
引进鞭刑的建议招致众多网民“无条件反对”,足见民智早已从历史沉疴中觉醒,这样的建议若带到全国两会上,只能是个笑料。然而也有部分网友建议“有条件引进”,即鞭刑只能用来惩治贪腐,“贪官污吏,不鞭不行”。贪腐行为屡禁不绝,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民愤极大,此情诚然可以理解,但我以为,动用酷刑就可有效惩治贪腐,依然是个认识误区。
我国历史上,对贪官刑罚之严酷莫过于明代。当年朱元璋用“剥皮实草”对付贪官,规定官员凡贪污60两银子以上即枭首示众,还要把贪官的皮剥下来塞上稻草,置于公堂之上以警示到任新官。此种刑罚之血腥残忍世所罕见,但即便如此,明初贪官依旧如过江之鲫,连朱元璋自己也承认:“本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夕犯!”足见严刑峻法之于惩治官员贪腐作用有限。
相信每个人都知道生命和自由的宝贵,从一些贪官落马后或痛哭流涕、或百般辩解、或惶惶不可终日的姿态看,现行刑法中有关惩治贪腐的条文对他们是有威慑力的,然而现实中,这种威慑力很多时候仅限于贪官东窗事发之后,而不是之前。也就是说,很多贪官根本就想不到自己会落到这一步,他们认为贪腐行为暴露只是抽天价烟遭人肉搜索、与情妇上床被网络曝光之类的小概率事件,轮不到自己身上;就算暴露了,还可以通过权力运作大事化小,背个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完事。在这种情形下,就算刑法规定将贪官五马分尸,也无助于减少贪官们铤而走险。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有一个著名的论断:“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用我们的话说就是“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断完善发现贪官和惩治贪官的制度设计,不断强化对官员的监督和对权力的制衡,让贪腐行为无处藏身,让贪官无一例外“伸手必被捉”,这是比设计酷刑靠谱得多也重要得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