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们希望,劳教制度改革将成为中国宪法在实质实施之路上迈出的第一步。在这个意义上,劳教制度的不正当存在为新一届政府实施宪法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 |
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大会上特别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实施不是一句空话,而必须体现于宪法条款的具体落实。例如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然而,劳动教养制度却长期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虽然其惩罚力度不亚于刑事上的逮捕定罪,却既未经检察院批准,也未经法院审判,实际上构成了宪法所禁止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在劳教大行其道的过去几十年里,不能不说社会现实和宪法理念之间存在巨大脱节。
近日,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宣布,从今年起停止使用劳教制度。这项决定将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至此,这项实施了半个多世纪、近来饱受诟病的制度将毫无悬念地寿终正寝。虽然它早在十年前就应该和收容遣送制度一起作为恶法被埋葬,但迟到的正义毕竟也算是一种正义。至少,地方政府的公权滥用从此又少了一条途径;同时,宪法第37条的实施也迈出了实实在在的一步。
虽然有关部门并未说明停用劳教之后有何后续措施,我认为推进法治、保障人权的最有效举措莫过于简单废除。此前法学界不少人认为,劳教只能改、不能废。依我看,废了劳教,天塌不下来。2003
年孙志刚事件后,废除收容遣送成为胡温新政的重大手笔。当时也有人大不以为然,认为收容遣送制度可以改、无需废,废了如何治理那些流浪乞讨人员?但是国务院果断废除强制性的收容遣送,代之以自愿救助手段,中国社会并未因此而天下大乱。恰好相反,人性化的改革举措不仅保护了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像孙志刚这样的无辜路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而且也堵死了地方警察草菅人命、敲诈勒索的一条渠道。和收容遣送相比,劳教制度更加恶劣,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剥夺更为严重,地方政府滥用公权的余地更大,方式也更加任意。如果收容遣送该废,那么劳教更应该直接废除。
事实上,劳教和刑罚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重叠的“双轨制”,相当于对程度较轻的犯罪行为的惩戒措施,只不过劳教判决不具备有效的司法程序保障,因而早已蜕变为和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怪胎;革除这一怪胎不仅不会对中国社会伤筋动骨,而且将清除法治道路上的权力障碍。绝大多数劳教行为或者根本不应该受到处罚(如唐慧上访或任建宇发帖),或者因为情节轻微而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如邻里斗殴、卖淫嫖娼等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最长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5
天,情节严重者则应适用《刑法》相关条款。如果《刑法》尚未完全覆盖现行劳教制度规定的确实应该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或某些轻微犯罪的审理应简化司法程序,应该完善《刑法》相应规定而非保留劳教。对于戒毒和控制精神病人等确有必要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则应通过全国人大或常委会专门立法,而此类立法也和劳教的原始宗旨大相径庭,并不能被视为劳教制度的延续。
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劳教制度不仅早已不适应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需要,而且严重悖离法治的基本精神。就和当年价格双轨制必然产生“官倒”一样,劳教和刑罚双轨制必然纵容地方滥用公权,规避刑事处罚所要求的司法程序,名义上是为了“维稳”,实际上是将劳教作为公权私用、打击异己的便利工具。我们希望新一届党政乘十八大东风,拿出改革的魄力和锐气,和十年前废除收容遣送一样一举铲除中国法治的另一个毒瘤。
劳教制度不仅直接损害了宪法第37 条所保护的人身自由,而且其所带来的公权滥用也很容易侵犯宪法第5条规定的法治国家原则、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等重要条款。不从根本上改革劳教制度,就无法清除宪法实施的重大障碍。我们希望,劳教制度改革将成为中国宪法在实质实施之路上迈出的第一步。在这个意义上,劳教制度的不正当存在为新一届政府实施宪法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
废除劳教,正当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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