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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东:地方特色不是规避法治的借口

2013年01月16日13:20    来源:人民日报    周继东    字号:
摘要:法治思维是指运用法治理念、法治观点、法治逻辑对事物认识、分析和形成结论的思维过程和思维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就意味着必须具有尊重法治、遵守法律的意识和理念。同时,法治思维也包涵了对公正、平等、正义等法律基本价值的认同和信仰。

  不能借口局部利益、局部发展规避法律甚至违法办事,也决不能脱离法治原则讲局部利益,更不能把“实事求是”作为不依法办事的盾牌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思维是指运用法治理念、法治观点、法治逻辑对事物认识、分析和形成结论的思维过程和思维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就意味着必须具有尊重法治、遵守法律的意识和理念。同时,法治思维也包涵了对公正、平等、正义等法律基本价值的认同和信仰。追求社会公正以及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权利的尊重和公正对待,保障全体社会成员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和法律保护平等,弘扬真善美与鞭笞假恶丑,都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

  有的同志口头上说尊重法律、依法办事,但遇到实际问题与法律规定不相符时,便以“实事求是”为由规避依法办事;有的地方一味强调“地方特色”,以法律规定与地方实际不符,搞所谓的“变通”执行;有的干部认为,只要事能办成办“好”,有点违法也无大碍。这些认识对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极其有害的。

  我国法律制度安排,有些可能从某一地一事来看不利,但从全局看是有利和合理的。所谓影响地区发展和群众利益,要看这种发展是不是真的符合当地群众的长期和根本利益,要看是否真的影响群众利益还是一些利益既得者的说辞。决不能借口局部利益、局部发展规避法律甚至违法办事,也决不能脱离法治原则讲局部利益,更不能把“实事求是”作为不依法办事的盾牌。

  有的领导干部以强调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为由,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往往强调所谓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而牺牲法律效果,以不依法办事来保所谓的安定和稳定。事实上,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党的基本政治主张,更是全国人民的共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三者统一,是以依法办事为前提和基础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运用法律智慧,科学适用法律以及用好法律赋予的职权,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真正考验。

  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和保障,是判断人们行为是非对错的准绳,是维护公共利益和每个社会成员具体利益的唯一标准,论是非、讲利益都不能离开法治。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以执法“人性化”为由,对违法行为不追究、不处罚,有的甚至将此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这与法治南辕北辙。执法以维护和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不仅仅是制裁违法,也包括保护合法和服务守法,决不能脱离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维护所谓秩序。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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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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