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按照传统的理解,要保障某个群体或阶层的利益,需要从这个群体或阶层中选举产生人大代表,要更好地保障工人、农民的权利,就需要从工人、农民中产生更多的人大代表。 |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昨天获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2987名代表资格全部有效。来自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401名,占代表总数13.42%,提高了5.18个百分点,农民工代表数量大幅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1042名,占34.88%,降低了6.93个百分点。(相关报道见A3版)
人大既是立法机关,又是监督机关,承担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人大代表中如果官员比例特别是“一府两院”官员的比例过高,不利于人大机关履行立法和监督职能。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是2010年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也是官员代表的比例首次出现比较明显的降低。这对于优化人大代表组成结构,增强人大代表在选民中的代表性,密切人大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按照传统的理解,要保障某个群体或阶层的利益,需要从这个群体或阶层中选举产生人大代表,要更好地保障工人、农民的权利,就需要从工人、农民中产生更多的人大代表。这种理解基于如下现实前提:来自某个群体或阶层的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主要是为本群体或阶层代言;相应地,某个群体或阶层的选民,主要也是从本群体或阶层中选举人大代表,将他们视为本群体或阶层的代言人。
不过也要看到,随着市场制度的逐步完善、公民社会的发育成长,以及基层民主的不断扩大,来自某个群体或阶层的人大代表,不一定主要就是为自己所在的群体或阶层代言,有时他们也会主动为其他群体或阶层代言;而某个群体或阶层的选民,有时也愿意为他们中意的候选人投票,而不在乎该候选人是不是来自他们所在的群体或阶层。人大代表的选举与被选举,应该是这样一个越来越开放的过程。
在官员代表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有所降低,人大代表的组成结构有所优化之后,有两个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其一,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和领域,选民选出人大代表之后,基本上就没有选民什么事了,人大代表做了些什么,履职情况如何,选民几乎无从监督。所以,要建立科学、完备的机制,确保选民对人大代表进行有效监督,以此向人大代表施加压力和动力,促使人大代表积极履行职责,努力维护选民的权益。
其二,人大代表的选举与被选举,应该是一个越来越开放的过程,而开放性主要体现为竞争性。一些参政议政意识高、能力强的候选人(或人大代表),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向选民靠拢,努力争取当选(或连任)人大代表,争取为选民代言的机会,这是一种“竞争”;选民如果看到哪个候选人参政议政的热情更高、能力更强,更能代表和维护选民的权益,就会把更多的选票投给他,这也是一种“竞争”。这两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人大代表的组成结构将进一步优化,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将进一步增强。
当前,应当继续完善人大代表选举的程序,增加选举的竞争性,让更多具有参政议政热情和能力的公民参与人大代表的竞争。在真实、完备的选举程序下,即便仍然有较多官员当选,官员代表的比例仍然偏高,其实也并不要紧,因为如果官员代表不能为选民代言,选民还有机会把他们选下去。只有通过富有竞争性的选举程序将官员代表的比例降下来,才更符合人大代表选举的真谛,也能让被选下去的官员代表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