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决策作为一项公共产品,通常都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决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如何平衡与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也就成了考验决策者决策技术的一个重要指标,而这个指标的高低又直接决定着所通过的决策能否得到有效实施。 |
将“征询民意”确定为提交集体决策的前置条件,下一步要关注的则是,行政部门虽然按要求征询了民意,但不予采纳也不予重视又当如何?
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一项新规,明确每一个重大民生项目和计划决策之前,都将成立一个单独的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应当成立公众征询意见委员会而没有成立的,相关项目将不得提交领导集体决策。
行政决策作为一项公共产品,通常都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决策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如何平衡与协调各方面的利益也就成了考验决策者决策技术的一个重要指标,而这个指标的高低又直接决定着所通过的决策能否得到有效实施。
可以说,好的行政决策,必然是充分尊重并体现了民意的决策。这就要求决策机构在决策的提出、拟定、审议和通过等程序中,应充分利用其资源,保障不同利益阶层的人都能充分表达诉求和陈述理由。有了“兼听”,决策才会更趋于科学,且不偏离多数民众的福祉。
近年来,我们欣喜于法治观念与以人为本的日益深入人心,也见证着公民参与决策的广度和深度在不断加强。从曾经的“闭门决策”走向“开门决策”,从过往的“决策者本位主义”到充分尊重民意的“以民为主”主义,权力开放的和风细雨已然随着公民时代的到来而潜入了民众的意识,旨在尊重和汲取民意的制度安排也越来越多地进入地方实践。
近十余年来,我们最熟知的公民参与行政决策方式,大概要数“听证”了。听证制度有其明确的法律依据,如行政处罚法等;但听证制度应用的范围也极其有限,在实施过程中还常被“专业听证代表”所异化。尤其是对于一些地方在民众参与行政决策上,只有听取而没有后续,更没有汲取。对于这样的光“问”不“听”,由于法律责任的缺失,民众常常无力寻求有效救济。
广州此项新规的一大看点,就是将“征询民意”确定为提交集体决策的前置条件。这为“问政于民”真正落到实处提供了刚性的保障。下一步要关注的则是,行政部门虽然按要求征询了民意,但不予采纳也不予重视又当如何?而对众声喧哗的民意,又依何标准来判定哪些是应该采纳,哪些是应该搁置的。这些都需要在广州的公民参与实践中,去寻找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