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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23日08:56|来源:光明网|字号:
摘要:笔者并非为冀中星开脱。试想一下,若是穷凶极恶的极端分子,他不会选择爆炸烈度较小的黑火药,不会提醒别人“离远点”,不会选择人少的时候引爆。 |
昨日(20日)18时24分,北京首都机场T3航站楼B出口外,一名中国籍残疾男子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本人受伤,现场无其他人员伤亡,机场航班起降未受影响。据了解,经公安机关初步核实,该男子叫冀中星,1979年生,山东菏泽人,曾在广东打工,觉得受到不公正对待,上访多年。北京警方通报,事发时,该男子因引爆自制爆炸装置受伤,目前正在救治,未造成周围人员伤亡。(《新京报》7月21日)
残疾男子冀中星在首都机场引爆自制爆炸装置,不论从哪个方面来讲,都是一个悲剧。虽说爆炸事件并未造成周围人员伤亡,但无疑已经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社会秩序,而且有触犯刑律之嫌。毫无疑问,当事人必须为其行为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爆炸事件,法律自然会靠上去。在谴责爆炸事件的同时,我们不妨将目光转向极端事件背后。据媒体报道,当事人冀中星曾因在外打工遭受不公正待遇,信访多年未果。或许正因为当事人的声音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权益诉求没有得到切实回应,才使他萌生了在机场引爆自制爆炸装置的极端想法并付诸实施。
个体权益遭受侵害而无法表达诉求,权益无法得到有力维护,冤屈郁积久了,希望就会一丝丝流逝,越容易产生铤而走险的可怕念头。前段时间震惊全国的厦门公交车焚烧爆炸案,也暴露出类似问题。需明确的是,声音无法表达,权益难以维护,固然愤懑难抑,却绝非危害公众安全甚至报复社会的理由。但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公共极端事件,背后或多或少都能找到“诉求表达遭漠视、权益维护成泡影”的影子,这就不能不令人深思。
从事后的媒体报道来看,一些极端事件的主角,此前或多或少遭受过不公正对待,多方奔走吁求无果后,才产生了“破罐子破摔”的极端心理。跟陈某公交车爆炸案造成的严重后果不同,冀中星在机场引爆自制装置,并没有引起周围人员伤亡。根据媒体报道推断,其本意或许只是在于以爆炸引起社会对其境遇的关注。从冀中星试图向人们散发传单遇阻,“我有事说,我有炸弹,躲远点”的警示,自制爆炸装置是制造鞭炮的黑火药,引爆时“出口处旅客很少”,并多次提醒过往人员与其保持距离,等可以看出,他引爆爆炸装置或许仅仅是为了让社会关注媒体事后挖掘的其遭受不公待遇(打工时被打残,至今没有讨到说法)的问题。若非如此,爆炸装置不会是烈度较小的自制黑火药装置,不会一再声称自己“有炸弹”,提醒别人“躲远点”,不会选择“旅客很少”的时候引爆。
笔者并非为冀中星开脱。试想一下,若是穷凶极恶的极端分子,他不会选择爆炸烈度较小的黑火药,不会提醒别人“离远点”,不会选择人少的时候引爆。媒体报道,网络流传并遭删除的“冀中星”博客关于“打工时被打残废至今讨不到说法”的内容,已经当年律师证实。当年被非法打伤残后,法律程序走了,无果;媒体记者也介入了(未见报),没用。家中本就贫穷,且伤残一直未愈,如此境遇让人情何以堪?在维权四处碰壁的情况下,利用制造极端事件扩大影响的方式来吸引社会关注,确实是无奈之举。这种情形,跟那些通过跳楼、下跪、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讨薪的农民工如出一辙,都是在正常方式无法维护权益的条件下,被迫采取的一种非正常维权举措。这是个人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
通过“走极端”能否达到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暂且不说,这种行为本身就凸显出法治精神的贫瘠和扭曲。试想,若通过正常渠道能够维护权益,谁愿意铤而走险呢?这也从侧面映射出法治覆盖广度和屡及深度与社会需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对于普通民众尤其是低层民众来讲,合法权益受伤害容易,维护起来可就难了。权益诉求渠道过于狭仄甚至淤积,那些饱含冤屈的声音往往容易在浮华喧嚣的扰攘下归于沉寂,但同时愤懑情绪也在无声发酵。通过极端事件表达权益诉求,是一种何其绝望的悲苦。倾听声音是一种积极的治理姿态,敬畏民意是一道庄严的执政考题。正视并倾听每一个声音,尤其是那些平凡得有些卑微、微弱得近于无闻的声音,贴近他们悲苦不堪的心灵,倾听他们沉没已久的卑微声音,积极回应他们并不过分的权益诉求,振奋他们对世界的信心,重燃他们对生活的希望,是公共部门理所当然的责任,更是社会走向成熟文明的必然要求。(凌国华)
(责编:吴杨、邹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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