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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稀银:期待李某某案能加快司法公开的脚步

2013年07月24日08:34|来源:扬子晚报|字号:

摘要:法院方面终于就李某某案出面澄清不实信息了,尽管显得姗姗来迟,但其进步意义还是值得肯定的。

7月22日,有媒体报道称,对于李某某等人涉嫌强奸一案“法院已落实卖淫调查”。23日下午,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介绍,经核实,该消息为不实信息。海淀法院正在抓紧对该案依法进行审理(今日本报A16版)。

法院方面终于就李某某案出面澄清不实信息了,尽管显得姗姗来迟,但其进步意义还是值得肯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5日印发的《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中,海淀区人民法院被确定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而按照示范标准及考评办法,其中就立案公开明确:通过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者法院网站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建立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

可见,就李某某案而言,也正是海淀区法院没有及时公开该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等,也才导致了相关信息的不对称,进而给予被告律师太多“搅浑水”的机会,混淆视听,更加给予下一步的公正审理蒙上不该有的阴影。

也许有人会用相应的未成年人案件保护方面的规定,来为司法不公开加以辩护。但我们想提请注意的是:其一,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并不等于绝不公开立案信息,不公开庭审也并不等于就对相应的案件重要信息故意回避,甚至无视公众的知情权和原告的诉讼权,更不容许以此逃避公众的监督。其二,鉴于该案件已成为全国关注度极高的案件,法院方面也有必要落实专人或机构发布信息,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法院有责任及时依法公布相关情况,切实回应群众关切。何况,该案件还涉及一名成年犯罪嫌疑人,至今也不公开其相关信息也是不妥的吧。

人民法院作为实施法律的重要部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其必然要求。我们认为,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的公开、透明,对于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日益高涨的关注,对于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目前,司法公开热潮正在全国法院掀起,而作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之一的海淀区法院更是责无旁贷。期待海淀区法院相应的信息发布不是被逼无奈的“一锤子买卖”,而成为制度性探索的常规性、适时性公开的示范典型。(江苏 周稀银)

(责编:邹雅婷、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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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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