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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05日10:19|来源:南方都市报|字号:
摘要:王林凭什么本事,获取如此巨额财富的呢?他自己也说空盆变蛇仅为小杂耍而已,“气功大师”的功能也被记者张寒等人戳穿。所以,王林的财富恐怕不是“老老实实”挣来的。“王林大师”的钱是怎样赚到的,这正是问责王林的基本路径。 |
此外,王林的“王府”占地数十亩,内有湖水、小桥和游船。如此大面积占用土地盖房,不管土地性质如何,十有八九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同时,我国《刑法》第342条规定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这里的“数量较大”是指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10亩以上。所以,王林占用大量土地盖楼房的行为亟待有关部门查究。“王府”至少应该受到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被依法拆除。
至于说王林用自己的钱违规放贷牟取巨大利益,以及收受他人巨额拜师费等行为,还谈不上触犯刑律,但可能违背民事法律,因而承担退还不当利益的民事责任。如果王林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那就构成了《刑法》第175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应该受到刑事处罚。
当然,以上分析均基于媒体的报道,但媒体也是犯罪的重要线索渠道。有关部门依法展开调查很有必要。一旦调查属实,即使王林确属香港居民,其照样应该受到刑事追究。按照中国《刑法》规定,只要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中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即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就要受中国刑法管辖。王林人在香港,也不影响立案侦查。如果需要对王林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通过内地和香港间的区际司法协助,要求香港警方将犯罪嫌疑人移交给内地。在香港回归祖国后,这种协作已有先例,根本不是难事。
最后,在王林事件中,我们固然要指责王林向轻信的党员干部贩卖“精神鸦片”,但王林为何能够吸引一批中国商界、政界和大牌娱乐明星的追随,无疑值得深思。反过来,正是他们的“陪衬”给了王林“特异功能”。那些涉嫌通过“大师圈”进行非法交易的官员和商人的罪与罚不应该被遗忘。
至少官员接受王林等所谓“大师”的精神服务(健康或升官等保证),说明他们的精神信仰偏离了轨道,是政治上的不合格者。对这样的官员,至少应该在政治上予以追责,到时候,“大师”不就会远离他们了吗?如果官员接受“大师”的“指点”后,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这可是我国刑法要坚决予以打击的。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原标题:[个论]金泽刚专栏:“气功大师”王林的法律责任)
(责编:宋胜男、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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