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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6日09:09|来源:新京报|字号:
摘要:将有争议的警察行为,交与较为中立的第三方调查、评价,这相对于自证清白或者“自证其罪”,正是应该去做的。 |
8月24日,蚌埠警方对“警察目睹少女被杀”一事作出回应称,对存在争议的民警处警行为,警方不护短,不遮掩,主动提请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8月24日人民网)
针对此事件,有人为涉事民警鸣不平,认为事发突然,“换做任何人都来不及”;亦有不少声音认为民警行为已构成不作为。当各方难以达成共识时,当地警方主动提请检察机关介入,并称调查结果将向社会公布,是合理的处理方式。将有争议的警察行为,交与较为中立的第三方调查、评价,这相对于自证清白或者“自证其罪”,正是应该去做的。这不仅有助于在调查中排除各种干扰,也让调查结果相对更具公信力。
依据法律,我国对公安机关的专门监督机关就是检察机关。而警察法也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可是,我国并没有建立审查警察行为是否合法的司法审查制度,检察院对警察行为的监督在具体制度和操作层面略显无力。所以,在很多警察行为饱受争议的事件中,公众都质疑怎么少了检察机关的身影。更多时候的公安机关“自说自话”,也导致即使公安机关作出了客观上公正的结论,也由于本身有着“瓜田李下”的嫌疑,而得不到民众信任。
在此事件中,当地警方主动要求检察机关的监督,这让事件的最终公正认定有了可能。接下来,检察机关应客观公正地还原事情真相,还各方以公道。而就更长远而言,让警察权力合理、合法地行使,既不失职也不越界,则更有待于在制度上扭转检察机关监督权跑空的现状,夯实检察机关对警察行为主动监督的权限与能力。
□舒锐(法律工作者)
(责编:邹雅婷、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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