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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10日15:40|来源:法制晚报|字号:
摘要:两高对于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公布,最重大的作用,是立了一个标尺。什么样的诽谤可以入罪,依照这个解释,就有了明晰的界限。 |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公布。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今天起实施。
两高对于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公布,最重大的作用,是立了一个标尺。什么样的诽谤可以入罪,依照这个解释,就有了明晰的界限。比如点击5000次或转发500次,就是个界限;再比如造成严重后果如被诽谤者自残、自杀、精神失常的,也是个界限。
从本质上来说,如果真是诽谤,说一遍和说几百遍虽然效果不同,但性质相同。因此,诽谤是前提,数字是入罪标准,而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达到某一数字就是诽谤。在这一点上,必须准确理解。
诽谤罪有特有的元素,司法解释列举了很多,一言以蔽之,构成诽谤的,一定是“故意为之”,是一种主观行为。而属于“无心之失”的,则不构成犯罪。
有一种观点认为,诽谤属于民不举官不究,受害者未提出诉讼,则不该入刑。司法解释并没有否定这一点,只是厘清了“罪”与“非罪”的区别。换句话说,司法解释明确的是“罪”与“非罪”、“罚”与“不罚”的问题,意图在网络世界中制定一个规则和秩序,这是应该肯定的。
有部分公众之所以对打击谣言、诽谤有顾虑,主要是担心执行的过程中力度会被不经意间放大。
细读司法解释,还可以看到,司法解释特别列举了很多不构成诽谤的行为,例如无意转发、举报内容部分失实等,这就是在制止扩大化。什么事情,只要划下道道、建立门槛,就会变得清晰。
网络是一个日新月异的新事物,中国的司法建设则任重而道远。因此,每一次努力的尝试都是值得鼓励的。
无规矩不成方圆,建立规则需要多向思维,不能简单理解,至少要多读和读懂。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两点,一是公众在理解司法解释的时候,必须要仔细体会,不该人云亦云;二是各级部门特别是执法者,应该严格遵守执行,不可逾越红线。一步步确立规则,即便是有矛盾的双方也该共同遵守,社会才可以向前走,网络社会也是这样。
法制评论员 程赤兵
(责编:张婷)
司法,司法解释,罪与罚,网络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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