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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乐乐:预防性侵,更需要法律托底

2013年09月26日08:16|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字号:

  《光明日报》近日报道,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要求“科学做好预防性侵犯教育”,要求各地教育部门和寄宿制学校对所有女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尚未实现“封闭式”管理的要抓紧时间改善宿舍条件。

  近段时间,全国多地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事件频繁曝光,引起各方广泛关注。由此,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可谓正当其时。

  事前防范,是确保孩子权益不受侵犯的首要工作。一方面,各地教育部门和寄宿制学校必须进一步严格制度,如实行宿舍“封闭式”管理,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另一方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家庭、团委、妇联、公安机关和其他社会力量应该携起手来,向孩子普及预防性侵教育,让孩子及早懂得性侵的概念,以及遭遇性侵时的正确应对方法。

  进一步而言,为孩子构筑立体安全网,还需要强化法律建设,确保“事后严惩”。客观而言,虽然我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打击性犯罪的相关法律,但是对于性侵未成年人这种特殊犯罪,却没有适用的具体法律,导致公检法部门在惩治犯罪分子时常常遇到罪名适用和量刑的瓶颈,削弱了法律的震慑力。对于这个问题,立法机构应该尽快将相关立法提上日程,以保障执法部门依法、准确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确保孩子的权益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

  这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一些国家虽然没有独立的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但同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都构成重罪。2010年,美国南加州伯班克学区的公立学校乔登初中一名女教师到当地警局自首,承认她与学校一名14岁男生有着长达半年的恋情,并与这名男生发生过多次性关系。这名老师被控5项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刑事罪,最终被判7年徒刑。这桩案子,成为美国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例子。

  胡适曾有言,怎样对待孩子,事涉民族文明。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严重挑衅了人伦底线,必须严惩不贷。无论在扎实、全面、科学做好预防教育方面,还是在完善相关法律方面,我们需要做的工作都很多。期待四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能为后续的工作开个好头。(胡乐乐)

(责编: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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