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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30日06:55|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打击谣言并非限制言论自由,司法解释对刑法已有的罪名作了更加与时俱进的文义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成文法的原则性和局限性。 |
近日,微博实名认证为“环保专家”的董良杰因编造“自来水里的避孕药”、“舟山人头发里汞超标”等谣言,被北京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刑事拘留。而“点拨指导”董良杰散布谣言的正是身陷囹圄的薛蛮子。风光过后,薛董二人此时不得不在看守所内向社会民众“联袂”悔过。
董良杰有着环境学和新闻学双学科背景,如果能够认真钻研、孜孜以求,假以时日,不难成为一个令人尊敬的科普界意见领袖。可惜,他却利用民众对环境问题的紧张情绪,通过编造环境污染谣言来推销自己的净水器,做起了“畸形创业”的发财梦,最终自食恶果走进了监狱。董良杰的“陨落”,再次为我们反思网络大V的社会责任提供了鲜活的案例。
不可否认,迅速发展的网络互连加快了信息的流通,但同时也带来了虚荣和浮躁。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意见领袖,而早先的网络约束力却无法使每个人都成为网络平台上的“责任”把关人。他们一旦被炒作成为大V,其传播力和影响力丝毫不逊于任何一家媒体,甚至可能比传统媒体更甚。
前不久,“两高”的司法解释从法律角度明确了网络造谣和诽谤的法律责任。打击谣言并非限制言论自由,司法解释对刑法已有的罪名作了更加与时俱进的文义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成文法的原则性和局限性。
薛蛮子曾经在央视上公开表示,造谣不受惩罚就是因为几乎没有成本。如今,法律终成造谣者的“紧箍咒”。董良杰也因此感概:“在自由和尊严面前,金钱、名利都不重要。”
网络大V享受着互联网带给他们的荣耀,却怠于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他们把网络作为自己发声的平台,而忘记了这个平台也应该有规则,有底线。在网络这个公共领域上散播的谣言,其危害性可能会远远大于在现实生活中的传播。因此,网络自由必须与责任挂钩,拥有多大的自由,就应承担多大的责任。
近日,最高院出台了对编造、传播谣言者的定罪量刑标准,不仅进一步在法制轨道内规范网络违法犯罪,也使法律的适用更加具有可操作性。薛蛮子在看守所中也表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网络社会也照样需要规矩,司法解释的出台就是一个很好的开始。”
针对董良杰案件,薛蛮子笑称:“大V们应该感谢我为他们敲警钟,”他还表示:“每个人要坚守自己的底线,网络大V更应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但愿高墙内的忏悔,可以让董良杰的“老伙伴们”冷静地思考一下大V们应负起的社会责任。
(吴法天,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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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婷)
谣言,言论,董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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