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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慎坤:中国媒体人离“无冕之王”有多远?

2013年10月25日07:26|来源:海外网|字号:

《新快报》记者陈永洲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昨日,新快报头版通栏标题、刊发评论回应,疾呼《请放人》,表示“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堪称悲壮。同日,中国记者协会、中国报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对事件表达“高度关切”,强调记者正常的新闻采访应当受法律保护,支持报社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权。新华社援引该报社说法,处理此事最大的原则便是“希望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问题”。中联重科23日更表示,案件已引发中央高层关注,中纪委中宣部已介入关注案件,相信定有公正处理。

警察以涉嫌损害商誉之名,跨省拘人,应该是刷新了近年来报界遭遇、见闻的纪录。2006年,富士康以名誉侵权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两记者提出总额高达3000万元索赔(后以和解、撤诉收场),但终究还是民事诉讼。此次记者被拘事件,地方公安机关以刑事案件的方式直接介入企业与媒体的名誉纠纷,是在恫吓媒体滥用警权!

所谓损害商业信誉,要惩罚的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犯罪主体虽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在实践中对自然人的追诉多针对商业竞争对手。而新闻记者以职务作品的形式刊发报道、评论,即便最终被司法认定为报道严重失实,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也是单位,而非个人。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规定(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最高法司法解释也曾载明,新闻单位对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刑事拘留(包括逮捕)作为一种以剥夺人身自由为手段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赋予侦查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手段,应适用于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必须马上剥夺人身自由的非常态情况。然而在现实操作中,刑事拘留(以及逮捕)措施被大范围滥用,逐渐异化为一种恫吓手段,甚至有以拘代侦的情况,使得刑事拘留成为施加心理压力、赢取调查取证时间的工具。刑诉法虽然对刑拘有明文限制使用的要求与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此非常态措施却被扩大到“逢案必拘”的地步。更让人不安的是,地方执法机关为地方经济利益所挟持,罔顾法律仓促立案莽撞拘人,不仅是权力不受限制的恶果,而且成为权力作恶的重要表现。

新闻记者,以调查并报道真相为天职使命,在履职过程中所遭遇和面对的挫折与困顿,离所谓的“无冕之王”相去甚远,记者被扣留、被殴打、被迫害的事件层出不穷,媒体记者在中国实际上已沦为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即便是中央级媒体记者,在傲慢的官员和滥权的法律面前,往往也是脆弱不堪!中国记者的辛酸充斥当代新闻史,这个行业有太多不为人所知的艰难和绝望,一定程度上,记者的价值是通过其工作风险来体现的,他们在新闻纸上诉说开放社会的理想,文字背后的良知与正义,但每个人又不得不为此担惊受怕。

共产党的老祖宗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讲过:“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无处不在的喉舌。”凡是有影响力的媒体,都有自己的品质风骨,有对底线的坚守,对职责的敬畏。媒体的责任是报道和追寻社会真相,给民意表达提供平台和渠道,履行监督权。然而可悲的是,中国当代的现实是,所谓监督和批评完全出自于少数媒体和记者的良知,如果连这一点点良知都要被无情的打压和剥夺,那不仅仅是中国媒体人的悲哀,更是所有中国人的悲哀!

什么时候中国媒体和记者能够真正高举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旗帜,肩负起监督政权监督社会的历史使命,什么时候中国才会有真正的媒体和记者。当今中国,需要更多有责任、有担当、能独立思考、敢讲真话的媒体和记者站出来,也需要赋予媒体和记者监督和批评官员乃至揭露各种黑恶势力的权利,更需要真正保障公民特别是记者合理合法的言论自由,只有不断的完善这些法律尊重这些法律执行这些法律,人们才能分辨是非社会才能长治久安国家才会大有希望。

(注:本文转载自“蔡慎坤--凤凰博客”,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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