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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消法大修后看消协如何更有作为

2013年10月26日07:57|来源:京华时报|字号:

  立法目前还比较谨小慎微,只明确了消协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对其他社会组织和消费者个体并未开放。

  昨天,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修终成正果,诸多亮点见证了这部法律实施20年来首次修改的进步。

  作为消费者,我们大多经历过消费带来的不快与麻烦,一部消法不仅要保障消费者权益,还要承担起维护消费市场秩序安定与社会消费信心的重任。

  凭心而论,20年来消法实施的总体效果值得肯定。从“王海打假”到“3·15”设立,再到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在立法的引导与规范下,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观念得到极大拓展。但同时,随着现代人消费方式和社会消费结构的急剧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加之消法文本本身也存在缺憾,使得修法成为进一步促进消费安全与信心的必要途径。

  从内容看,此次修法的导向很明显,就是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促进消费市场繁荣。例如强化经营者义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加重惩罚性赔偿、取消格式条款等内容,较之原来进步许多。尤其是新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同时又对不宜退货的商品进行了明确界定,这将有助于提升消费者对网购的信心,并将契约公平的理念植入网络消费市场,进而推动这一新型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消费信心源于消费者对权益的预期,而这又来自法治的保障,其中既需要立法的科学与完备,也依赖于执法机关的严格监管。以往,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时,面对力量更强大的经营者和生产厂家,很难对等抗衡。而执法上的不作为,甚至有执法部门与厂家结成利益同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消法所宣示的权利成为“画饼”。新消法能否使执法现状彻底改观,值得期待。

  除了关注执法上的矫治,强有力的司法救济更为重要。新消法建立了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这被视为促进消费信心的一大亮点。当然,立法目前还比较谨小慎微,只明确了消协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对其他社会组织和消费者个体并未开放。而必须关注的现实是,一些消协为获得政府的合法登记或财政拨款,会选择亲近政府,甚至演变为“二政府”,有的消协还将经营者发展成会员单位。基于此,如何真正让消协成为中立性的社会组织,如何避免消协在公益诉讼上的“不作为”,如何以更加独立公正的司法为消费者提供底线正义,还需要在立法之外做更多工作。

 

(责编: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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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消协,执法现状,不作为,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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