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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8日07:42|来源:中国青年网|字号: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改革方案报告中提出,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2013年10月27日中国新闻网)。
建立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度,意在从制度角度对公职人员抑制腐败、促进勤政完善机制,以期达到抑腐保廉的目的。不可否认,建立廉洁年金制度的设想,其出发点是好的。而且还有先例,目前新加坡、香港都已实行这一制度,但也让人对这一制度产生怀疑,有人就质问:公务员廉洁年金制度能有多大用?可别变成公务员的另类福利!
在我看来,怀疑是正常的。其一,腐败的原因"不差钱"。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可视为防腐的一种软措施,通俗地讲,似乎在刺激公务人员"用不着贪了,好好干,退休时有年金"。对那些安分守法的人来说,给不给年金都无所谓,而对贪官来说,不是缺这几个年金才腐败,而是权力无约束而寻租,理论上,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可以促进观念改变,事实上作用并没那么大。
其二,环境不具备,舶来的经验照样遭寒流。广东江门也曾试行过廉洁年金制度,但后来已在实际操作中停止。为什么停止?大概操作中遇到了"水土不服"的难题。廉洁年金制度在新加坡奏效,除了制度本身科学外,更重要的是执行制度有良好的环境。制度本身的科学,在于若公务员能够廉洁奉公,没有贪污受贿渎职等行为,其退休后凭廉洁年金收入就足以保证全家生活富裕。而这个制度能所以有效实施,在于"铁腕护廉"。在新加坡,反贪不仅是口号,更视为严重罪行,对贪污受贿者实行严刑竣法、严厉惩治的政策,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在经济上倾家荡产。在严禁收礼、财产申报和灰色收入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比如,新加坡政府训令明文规定,政府官员不能依据手中权力来帮助任何人优先签订业务合同或阻止合同的签订,也不得在工作中以任何借口索要或变相索要"酬劳",包括任何政府官员均不得做兼职工作,从事"第二职业"。没有这些做保证,廉洁年金制度恐怕也落不实。
其三,监督机制尚不给力。应该说,这些年,从上到下,在反腐倡廉监督机制建设上没少下功夫,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无论与制度设计的高度,还是群众的期望,都有很大距离。最突出的表现是一些地方练嘴功,讲起监督措施一套一套的,落到具体操作上却往往打折扣,对腐败官员缺乏零容忍。实施廉洁年金制度有一个关键条件,即: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方可领取。这就有个如何界定"重大错误"和怎么看"未发现"问题了。换言之,如何保证领到廉洁年金的公务员没腐败,这是一大问题。这里既有腐败没腐败的问题,也有谁去认定和如何准确认定腐败的问题,还有如何发现腐败的问题。如果依然缺乏执行力,都当老好人,腐败了也难以发现,发现了也难以严处。如此状态下,廉洁年金制度恐怕真的成为某些公务员的另类福利。这绝不是杞人忧天、污蔑大好形势,而是明摆着的情形。
廉洁,勤政,是公务员最基本的素质,也是公务员职业底线。能够激发公务员廉洁、勤政的制度是好制度,但好制度必须铁腕执行。某种程度上,我们不缺激励制度,也不缺监督制度,缺的是对贪腐铁腕惩罚严处的执行力。所以,反腐倡廉关键是制度上能彻底杜绝官员腐败,发现腐败官员须零容忍。廉洁年金制度只起个辅助作用。
(责编:邹雅婷)
年金制度,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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