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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5日07:10|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我们并非对政府赔偿吹毛求疵,而是寄望契合程序正义的赔偿,能成为地方部门应对公共事件的法定程序,赔之有理、赔之有度,既彰显公权之善,也不负事实真相。 |
备受关注的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刑警枪杀孕妇案,当地政府提出赔偿70多万元,但方案未获家属同意。无独有偶,岳阳3儿童上学途中被绑架杀害案嫌疑人抓获后,死者张某的爷爷张年勇称已与政府达成善后协议,每位死者家庭获赔10万,“政府说这是一次性善后处理意见,签字后尽快将小孩尸体埋掉……以后不得再找任何单位和个人麻烦。”
当地方案件上升为舆论关切的公共事件时,政府部门本着人道精神或担责的姿态抚恤受害者,是权力谦抑的良善作为。对于“广西警察杀孕妇案”而言,肇事者为公安机关公职人员,作为财政全额拨款的职能部门,在基本事实确凿无疑的前提下,当地政府主动给家属一定赔偿,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考虑到依照法律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确实较长,行政机关代犯罪嫌疑人先行赔付,对受害者也是一种积极的事后救济。然而,同样是赔偿,岳阳地方政府的10万“抚恤金”则似乎有些难以理解。
绑架杀害儿童事件的真相尚未大白天下,凶手几人、因何行凶、牵涉几方责任……这些关键性问题尚未明确,地方部门如此急于赔钱,权责如何对等、罚单如何公平?
另一方面,所谓“一次性善后处理意见”的说法,不仅显得悖离法治逻辑,也带着几丝强权思维的色彩。公民依法博弈是法治社会的常态,该赔多少是多少,多赔了是慷财政之慨,少赔了是二次伤害。责任几何尚未定论,即由嫌疑人家属和政府部门凑齐了10万抚恤金,并要求签下“不再找麻烦”协议,这是否有行政机关僭越法律的嫌疑?
法治社会应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遗憾的是,每每遭遇恶性事件,一些地方政府首先想到赔偿,也许其情可鉴,却也程序堪疑——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拿财政的钱垫付着,预算约束情何以堪?
更重要的是,这种“赔钱法则”似乎明里暗里还附加着“封口式契约”,要么是不许当事人多言,要么是谢绝舆论监督发声。如果公权力不曾“做贼”,何苦如此“心虚”?殊不知,在事情尚未尘埃落定之时,这种急于“花钱消灾”的维稳手法,反倒会使政府公信力在舆论的猜疑和“有罪推定”中流失殆尽。
我们并非对政府赔偿吹毛求疵,而是寄望契合程序正义的赔偿,能成为地方部门应对公共事件的法定程序,赔之有理、赔之有度,既彰显公权之善,也不负事实真相。
于此而言,岳阳杀童案的10万元“抚恤金”只是一个意犹未尽的逗号,我们需要的是更多的反思与追查,而非“一次性善后”。
(邓海建,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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