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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09日16:28|来源:《红旗文稿》|字号:
二、全面深化改革要依法而行
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要求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市场经济强调的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减少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实现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分散决策;必须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自由,保证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必须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降低交易成本;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市场秩序。法治的规范性与权威性,可以有效规范与制约政府行为,防止权力被滥用,可以使全社会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秩序。法治保护权利与自由的基本价值,与市场经济自由交换的内在要求高度契合,能够使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发展。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或者说是法治的市场经济。没有法治保障,市场经济难以持续发展;没有市场经济作为基础,法治也会因为缺少内在的价值和灵魂而很难确立权威。
改革自身需要法治保障,要求改革必须依法进行。今天的改革步入深水区,社会转型、矛盾日益凸显,多年遗留下来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积累的问题大多触及深层矛盾和冲突。只有依法而行的改革才能更大凝聚改革共识,更顺利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有助于改革突破旧体制、旧习惯、旧利益格局的束缚。
改革者需要法治保障,要求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如果没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没有依法改革,改革者的命运以及对改革的评价,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容易使我们的改革者在拥有勇于探索、先行先试、勇于担当的精神的同时,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依法进行改革就能为改革者提供法治保障,并规范改革行为,进而更好地激励改革者大胆创新。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规范改革者的行为,限制改革者的权力,这实际上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改革领域中的反映。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深化改革问题上,以及在全面深化改革依法而行方面,已经做出很好的典范。2013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这是国家权力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新形势下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立法实践。这次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进行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改革,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改革的一次生动演绎。
改革要依法进行,首先,改革的决策和行动必须符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必须讲究正当程序,决不可牺牲法治理念,决不可违背宪法法律基本原则。其次,改革的主持人也要依法行事,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存敬畏法律之心。正如张德江委员长在主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时指出的:“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依据改革举措,结合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需要修改的法律按照程序及时修改,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重要改革举措,要按法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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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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