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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1日10:02|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字号:
截止到30日,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太清宫镇太清办事处的赵先立被拘留在该县看守所已达27天。当地检察院办案人员给家属出具的拘留通知书上,赵先立涉嫌的罪名一项为空白。检察院回应称,拘留通知书是县公安局出的,公安局刚换的系统,“可能是系统生成的时候没有生成”。
人都已经被刑事拘留,关在看守所20余天了,拘留通知上所涉嫌的罪名竟然是空白,这样的荒唐事情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就是,刑事拘留必须有拘留的理由,也就是“罪名”,没有“罪名”,拘留的理由何在?如果可以没有理由就拘留一个人,那岂不人人都有被拘留并且关进看守所,失去人身自由的风险?
面对当事人家属的质疑,当地检察院工作人员给出的回答是“可能是贪污罪”,这样的回答,同样让人不寒而栗。人人都知道“贪污罪”这个罪名的背后,不但意味着法律上的惩处,还意味着当事人可能遭遇的身败名裂的社会代价,如此严重的罪名,岂能用口头上的一句“可能”来传达?这和我们常说的“莫须有罪名”又有什么区别?
最终,在当事人家属的不断质疑与追问下,当地检察院又给出了另外一个说法,宣称拘留通知书是县公安局出的,公安局刚换的电脑系统,所以“可能是系统生成的时候没有生成”。一方面,不管是公安局还是检察院,办案的都是人而不是电脑,即便真的是因为电脑系统出现问题,导致拘留通知书没有打印完全,办案人员在核对检查的过程中也应该会发现,并及时订正,而不是以罪名空白的拘留书办案;另一方面,按照常识,公安部门出具的拘留通知书作为一种格式文件,罪名处本来就是空白的,是要由具体办案人员用手填写上去的,这和电脑系统根本就没有关系。
在当地有关部门的眼里,这份缺了“罪名”的拘留通知书,可能只是程序上的一个小瑕疵,所以他们轻易把责任推到电脑系统的身上,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残缺不全”的法律文书,却会导致法律尊严的“大窟窿”。刑事拘留通知书必须具备完整的形式,要有涉嫌的罪名,否则出具拘留通知书的单位就涉嫌伪造刑事文书。而如果通知书涉嫌伪造,那么就意味着当事人可能遭到的是非法拘禁。如果通知书不是伪造的,而是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的,有关工作人员就涉嫌玩忽职守犯罪。
也就是说,这份没有罪名的法律文书,已经让法律的权威、严肃、尊严,在当事人和围观者的眼里受到了严重的损害,绝非是程序上的“小瑕疵”那么简单。真相到底是什么?我们期待着当地有关部门给出一个说法,更期待着当地检察院和公安部门对这份罪名“留白”的拘留通知书给出一个客观真实的解释,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苑广阔)
(责编: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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