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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2日00:07|来源:红网|字号:
近日,记者获悉,民政部等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中国现行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最高法表示,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
正如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在某论坛上所言,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热点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缺失。
而从我国现行的法治建设情况来看,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虽然有关于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如何执行上没有具体规定”。就此而言,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建立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显然是值得点赞的行为。
由上可知,此番研究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显然是对法律中剥夺监护权具体条款的细化。剥夺监护权来源于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该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从这一点看,干预制度将着力于“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和新监护人的指定”上的细化。
如果是按照这样的制度设计逻辑,存在一个显而易见的弊端:那就是把监护权的转移设定成了“对未成年人的强制保护和对其父母的严厉惩戒“的双重模式。虽然剥夺监护权本身就是一种惩戒,但是就这个制度设计初衷来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才是最根本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之下,不仅可能不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可能造成被监护人父母的人权侵蚀。从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热点事件来看,这些不合格的为人父母者,大多有着不幸福的童年,或是遭受过重大的心灵创伤,或是因为年少无知尚未学会照顾孩子,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也是可怜的受害者。总而言之,无论他们做出了什么样的荒诞或是残忍的举动,没有谁是天生的魔鬼。在某个瞬间,我们依然能看到他们展现柔情的一面,大多对自己给孩子造成的伤害表现出强烈的悔意。
也就是说,无论他们曾经多么残忍,但是他们依然是孩子的父母,他们依然有向好的改变可能,对不幸的孩子来说,最真实的父爱和母爱依然是他们最期待的。从这一点讲,干预制度的设计,应该有更人性化的考量。这种监护权的干预应该是双向道,如果孩子的父母在孩子被转移监护权后,有改头换面的表现,并且表现出强烈的抚养意愿,在经济条件上也能有所保证,那么法律应该提供监护权回归的渠道。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当然是需要法治建设的完善。但应该明确的是,这种法治上的救扶,始终不能成为被推崇的选择。尤其是关涉到父爱与母爱的亲情剥夺上,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而言,都是无可替代的剥夺。就此而言,转移监护人的制度设计应该有更周全的考量。
文/周俊
(责编:牛宁)
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京报,制度设计,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