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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2日08:20|来源:中国青年网|字号:
据新华社报道,民政部、最高法、公安部等部门正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而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这意味着,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将有可操作性规定。
南京饿死女童案、贵州父母虐童案……近年来,祸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扎堆”出现,将矛头指向监护人失责。按理说,对已无监护能力的父母,就该剥夺其法定监护权。遗憾的是,就全国而言,迄今都少有这先例。在现实中,许多“生而不养”的父母仍具备监护资格的怪象,也聚讼多时。
平心而论,未成年人监护,并非处在我国法规空白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就明确了,在监护人未能履责或侵害孩子权益,经教育不改的,监护资格可被撤销。而更早的涉及监护制度的法律,可追溯到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
只不过,因监护立法的滞后,如谁来行使诉权、“另行指定监护人”原则和依据是什么等,都界定模糊,致使20多年来,该法规都被称作“僵尸法条”,始终宝剑在匣。在此法规虚置的语境下,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也力度孱弱。
此次民政部、最高法等牵头,欲制定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政策,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衔接,用法制对失职监护人“亮剑”,来改变仅限于“训诫、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的柔性处置模式,纠偏意图不言自明。它既顺应了伤童案频发背景下的“亡羊补牢”诉求,也是对现有法规漏洞的清醒认知。
而对应的政策完善、法规补全,也必然侧重于“补漏”:比如说,某些失责父母监护权的转移,需满足什么条件?哪些主体可以提起撤销监护权的诉讼?在紧急危险状态下如何救助、安置受暴儿童?在监护主体变更后,谁又来承担监护责任?……这些都亟需明确。而它,也牵涉到通盘的制度设计:如明晰监护人“失职”的具体构成要件,明确公权力介入监护的举措;修改刑法中“虐待罪自诉”的规定等。
也只有探究出一个可操作模式,才能体现对儿童权益的“绝对保护”。实质上,建立监护权撤销制度,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如在美国,《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案》中,就明确公民遇到疑似儿童虐待个案的情形,都有义务向儿童福利机构举报;发现虐待儿童案件后,行政机构会第一时间介入,作出快速反应和启动后续调查、提起对监护人诉讼。这类经验,大可借鉴。
制度背后是观念,可以想见,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势必会对某些传统观念--如 “家事”心态,将孩子视作父母“私有物”“附属品”的纲常规约等,形成冲击。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本质上,是对儿童作为民事权利法律主体的认同,也是对亲权与儿童权益的边界廓清:它并非要剥夺亲权,而是要构筑对虐童“低容忍”的法治氛围。
对儿童权益的制度保护,须落脚于人文化监护。这就吁求,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机制,要通盘的制度设计,也要无缝的细节践履,在法治补缺、救济打通中,为儿童权益筑起坚实的屏障。佘宗明
(责编:牛宁)
监护权,父母,监护人,家事,未成年人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