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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就能拿别人的性命开玩笑?

2014-08-14 08:31:17|来源:红网|字号:

  一名房企老总在水库戏水,看到旁边有妙龄女子,就想跟她开个玩笑,突然抱着她跳进水里。但这个玩笑闯下大祸,女子因不懂游泳而溺水身亡。近日,广州市增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锋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8月13日南方网)

  如果把“房企老总”换成“待业青年”,突然抱住并不认识的妙龄女子,就此“定格”,能不能称作“开个玩笑”?继而抱着她跳进水库里,还是“开个玩笑”?如果这个“玩笑”是“待业青年”开的,后续的描述可能就是“该青年由于失业,女朋友告吹,情绪低落,才做出了如此极端行为”。不直接说他是流氓,已经算报道的客观中立了。但当发生在一名房企老总、市政协委员身上时,竟然是“何某锋曾在国外生活,据称性情比较奔放。他当时想跟眼前的这名陌生美女开个玩笑”这般情趣盎然。

  是不是有钱就能拿别人的性命开玩笑?这种始于非礼终于夺命的恶劣行径,还能算是“开个玩笑”?

  首先,一个男人,毫无正当理由突然抱住并不认识的妙龄女子,至少是明显的性骚扰。以此就可以进行治安处罚。所谓公共场所的性骚扰,那些肮脏的“咸猪手”,也不至于大庭广众之下熊抱异性。而在浴场之类的公共场所,本身衣不蔽体,就算抱住自己的女友,也有失风化,更不要说突然抱住并不认识的妙龄女子了。这种赤裸裸的流氓行为,本来就应该遭到迎头痛击。若还说得出“开个玩笑”,就不止是不知羞耻,而是禽兽不如了。

  其次,既然是不认识的妙龄女子,那么就不知道她是否会游泳。本案的当事法院也认为,“案发现场是水库,客观上对游客生命存在较高的危险性”。在这种情况下,“突然抱着未做任何准备的被害人跳入水中”,已经涉嫌故意伤害。法律对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是这样定义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难道一位房企老总、市政协委员,连“水火无情”都不知道?连“被淹死”都没有听说过?

  而这一切,竟然是“开个玩笑”?然而,当事法院似乎也陪着玩了次“法律游戏”。因为,对于这个死亡后果,判定行为人故意还是过失,对控辩双方来说,确实存在法律上不同的着陆点。当事法院最终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也不是完全没有理由。但这仅仅是从本案的行为人和被害者之间不存在杀人动机上衡量的;若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上看,是可以认为故意的。因为,对一种客观存在的明显后果,法律没有留给行为人可以“并未想到”的余地。

  即使如此,但从最终判决来看,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还缓刑两年,对这起命案来说,这样的法律惩罚聊胜于无;而500万澳门币(约386万元)的民事赔偿,对这位房企老总、市政协委员来说,根本不伤皮毛。这就再次夯实了这是一起有钱人开的玩笑。这让笔者“有钱就能拿别人的性命开玩笑”的质疑显得很傻很天真。后悔自己为何没有在房企老总和市政协委员的“内在逻辑”中,早一点领悟资本和权力的相辅相成?而一个能把资本和政治优势通吃的房企老总,怎么就不能再多占一点“法律优势”?

  文/知风

(责编: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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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笑,开个玩笑,待业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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