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网首页移动客户端评论资讯财经华人台湾香港历史社区视频云南新加坡滚动

海外网海外网>>评论>>国内>> 正文

对离婚的限制只能来源于法律

2014-08-18 07:48:41|来源:中国网|字号: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每天“限号”办理离婚,这样的规定对于要离婚的当事人来说可能是多了些麻烦,但在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看来,可以说是用心良苦,一方面它节约了当事人时间,另外最主要的是,它又留出了一点时间让夫妻双方慎重考虑,(8月16日中国广播网)

虽然当地民政局“限号”办理离婚的初衷毋庸置疑,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可能也起到了挽救因冲动离婚家庭的效果,但严格意义说来,这是在法律之外变相限制离婚自由,在本质上是披着善意的滥用职权行为。

婚姻自由可谓婚姻制度根基,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任何自由都有着限制,离婚自由也不例外。我国在法律上对此也做出了一些限制。如离婚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等等。

在法治国家中,离婚自由一方面表现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外,婚姻主体双方行使离婚自主权排除包括国家在内的一切干涉,另一方面也在于对于离婚不能设定法外程序。而“限号”正是在设定法外程序,公民只有排上号才能离婚。这将离婚权变成了稀缺资源,在一定程度或将带来权力寻租。如此看来,当地民政局为让离婚夫妻双方慎重考虑而开出的“药方”并不可取,甚至已经涉嫌违规。

也须指出,近年来,各地离婚率飙升,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如何在保障离婚自由与反对轻率离婚之间做出合理权衡,值得我们深思。笔者以为,有必要通过法律修改程序,增加相应法律条款,除了一些存在家暴等特殊情形外,以法律的名义,在离婚过程中设立一定幅度的考验期,这个期限须综合考虑双方是否有子女、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及财产达成了较为一致的协议等因素。

通过法律给当事人一段考虑时间,既有利于避免一时冲动,轻率离婚,让当事人以更为理性、更负责任的态度,去考量是否真的一定要走向那座围城。同时,即使经过考验期,双方还是认为必须离婚,通过一段时间“缓冲”,也将使双方能够达成更为深思熟虑、更符合双方真实意思、真正利益的离婚协议,使离婚对整个家庭所造成的动荡降到最低。

作者:黄黔川

(责编:于川)

分享到:

分享到唐人街BBS

离婚自由 反对轻率离婚 离婚协议 离婚案件 离婚权

评论时政国际娱乐文史地方华商

热图>

最新热点>

媒体:中央巡视与专项追逃内外联动反腐

娱乐炫图>

最新排行 >

史海钩沉>

精选图片>

视频>

论坛热帖>

猜你喜欢>

最美中国名校“校花”巡礼—吉林篇(高清)

阎锡山在山西的最后时光(组图)

评论|咨询|台湾|香港|华人|国际|财经|娱乐|文史|图片|社区|视频|专题|滚动

新加坡|云南|吉林|红色|南粤|中原|书画|丝路|鲁东|创新|创投|成渝|赣鄱|钱江|食品|IP电视|华商|纸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