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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产品须先使用:继续为明星祛魅

2014-08-26 08:52:03|来源:红网|字号:

  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8月25日新华社)

  这是一个祛魅的时代。大学生的工资赶上农民工,官员的隐形福利日渐萎缩,国企老总的工资要拿出来晒,曾经的“白富美”变身卖淫女,“龙太子”房祖名吸毒也被抓。

  若是两年前,谁能想到房祖名会落入人民警察之手?房祖名是明星,背后站着身为巨星的老爸。成龙是中国人在国际上的名片,又是全国政协委员。即便是常人眼中能量巨大的成龙,对亲身儿子房祖名的处境也无能为力。还有更惨的,曾经和房祖名一样红火的陈冠希,现身云南某夜店,在记者眼里“皮肤松弛显老酷似赵本山”,他们的遭遇让人喟叹,明星也是人啊,没了声誉,没了特权,就是普通人嘛。

  中国广告史,就是一部明星封神史。成了明星,就能天价代言产品。至于自己是否用过产品,至于产品品质如何,这些都不是明星的事儿,也不是消费者关心的事儿。明星在天上嘛,哪管什么油盐酱醋,哪管什么人间烟火?男儿郎汪东城代言卫生巾,观众看的,不是汪东城自己的产品体验有多好,而是“连男神汪东城都说这卫生巾好,你还说什么”。中国人爱拜神,神仙什么都能管,是否也把拜神心态也投身到明星身上?

  可是时代在变,明星正在祛魅。广告法修订草案中,明星走下神坛,成了“荐证者”。明星的作用成了使用代言产品,并与消费者分享产品体验。如果明星涉及虚假代言,“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明星不再是一本万利的职业,在公众场合说什么“好”,就要为这个“好”字担责,搞不好还得赔钱践诺。而观众看明星广告,从瞻仰明星风采演变成看明星的话是否属实,明星如果言不由衷或睁眼说瞎话,观众就要让他们像普通人一样用实际行动对自己的话负责。

  在一个法治国家,官员首先是公民,富商首先是公民,名人首先是公民,网络大V首先也是公民,法律日益健全的过程,正是特权逐渐祛魅的过程。过去活在云端的娱乐明星,首先还是公民,吸了毒,做了虚假代言,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说,明星持续祛魅的过程,正是社会日益成熟的进程。

  文/程振伟

(责编: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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