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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曙光:法治应是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器

2014-10-15 16:10:07|来源:人民日报|字号:

  在政府与市场两者作用不可偏废的情况下,更需法治之脑去控制政府与市场之手,弥补它们的失灵现象。

  中国经济经历了30多年的高速增长,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许多学者都进行过解释,其中有人看到了更加深刻的原因,即经济增长背后的真正力量是法律。正如经济学家科斯的观点,保护产权和保护合约,是经济发展,经济增长的前提。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意味着我们要更好解决市场失灵以及政府失灵的现象。

  在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阶段,政府扮演重要角色。比如,国防、公路等公共物品的提供、环境污染等外部性的存在、内幕消息等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需要政府出面进行调控。然而,政府行为也存在着短视、随意、缺乏约束的现象,诱发官员贪腐、政绩观扭曲等问题,使政府无法“更好地”弥补市场配置的不足。因此,当下面临的改革重点与难点,在于如何利用精细化、集约化的法治来约束政府行为,弥补“政府失灵”。

  解决“失灵”问题,政府除了要合理实施经济宏观调控,保证重大改革措施、政策措施的出台于法有据之外,关键要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改善市场竞争生态。需要看到,“政府失灵”乱象很大一部分是与民争利,有些地方政府及部门利用自身强势,成为了市场利益的独享者。打破“利益独享”,首先要重点解决市场主体身份限制的问题,严格市场准入。应当在市场机制下尽可能降低、取消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门槛,一视同仁对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让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

  其次,还应改革税费征收体制,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尽可能为市场主体经营减负;界定产权归属、遵守合约,政府不要介入市场经济交易之中,应消除刚性兑付等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政府担保行为和政府兜底行为,征地拆迁补偿等公共行为都要在合同法的框架下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改革金融体制机制,使不同所有制类型的企业都能获得融资机会,扶助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要真正做到惠及民生;切实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为市场主体清除障碍和壁垒。

  从市场退出方面,要将已有的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作为基础,运用商业、市场的方式实现市场经济主体的优胜劣汰。该破产或者重整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阻断政府由于税收或者其他利益关联而进行的介入。同时,建立必要且相对独立的司法保障体制,公平处置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包括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专门的破产、知识产权、证券法等等。

  如果要说前30年的法律发展和当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建设需求有什么不同,最大的不同在于,今天法治应成为政府与市场的平衡器。在政府与市场两者作用不可偏废的情况下,更需法治之脑去控制政府与市场之手,弥补它们的失灵现象。法,平之如水。法,张弛有度。法治能够推动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更重要的是,随着未来经济社会良性发展,法治将在中国市场经济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编: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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