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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官员:我国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滞后

2014-10-24 17:00:58|来源:经济网-中国经济周刊|字号: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石油、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华能集团、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华为、五矿集团和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8户企业集团,由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合作开展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 。

  媒体报道称,这次稽查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大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这一工作是国税总局下半年的工作重点,年底前一定要完成。

  目前,我国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大企业内控机制建设滞后,已成为制约大企业提升税务风险防范能力的瓶颈。进一步促进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是当前税收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张林海

  所谓税务风险,就是指企业在涉税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以及税企双方对这种不确定性的判断与认知。由于大企业涉税行为受到自身行为不当、税收政策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未能准确、完全、及时地遵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遭受法律制裁、财务丧失或者名誉受损的风险。

  大企业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从税务管理角度,国家税务总局采取列名的办法来确定大企业。目前,已选定首批45家大企业作为定点联系企业。以国家税务总局45户定点联系企业为例,这些企业每年实际缴纳的税额约占全国税收收入的两成。

  由于大企业组织结构庞大,生产经营复杂,多元化企业集团更是跨区域、跨行业经营,涉税事项繁多、重大且复杂,税务管理难度大。大企业由于业务总量大,一旦出现税收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都是巨大的。更重要的是,还将给企业带来重大声誉损失,并可能使企业陷入危机,严重影响其发展,甚至对宏观经济运行也带来波动。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大企业为防范税务方面的风险而建立的一系列税务风险管理自律性制度和程序,在企业的具体体现就是实施有效的内部税务管理,是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防范税务风险的有效手段。具体表现为大企业董事会等管理、治理机构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旨在合理保证企业实现“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创造税务价值”目标的一系列内部流程、规范等。

  我国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的诞生,经历了较长的酝酿过程。2009年5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要求企业“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和已有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立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应把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其他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全面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此后,税务风险内控体系才真正被我国税务机关和大企业所重视。

  当前,我国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存在以下问题:

  一、大企业税务内控机制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我国关于税收管理的理论实践起步较晚,截至目前,尚没有一部完整法律来指导大企业的税收风险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

  目前,征管法及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大企业建立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的强制性要求,也没有明确的鼓励措施,总局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突出的是指导、引导功能,强制性不足。

  二、大企业内控机制建设尚处于较低水平。企业决策层的税务风险认识不足。调查发现,多数企业对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了培训及宣传,但缺乏系统的规定,不够全面,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对于涉税风险没有系统地进行跟进和处理,最终导致这些准则和守则“说在嘴上,印在纸上、挂在墙上”。部分企业决策层没有从公司战略层面考虑税务风险控制,认为依法纳税是财税部门的事。企业决策层对税务风险整体管控缺乏战略认知和考虑,对税务风险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存在产生税务风险的隐患。

  此外还有些企业设置的部门机构及职责较混乱。如有的企业设置了专门的税务风险内控部门,有的企业设置了风险控制部门,有的则是两部门并存。防范税务风险的责任落实也主要集中在相关部门机构,有的在财务部门,有的在内审部门,与其他部门缺乏联系,统筹不足,削弱了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整体效能。

  三、税务机关推进大企业内控机制建设力度不足。一方面现行管理体制尚不健全。目前,总局虽已明确总局和省级大企业管理部门的职责,但在市、县级地税机关还没有相应的大企业管理机构,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与同级征管、稽查、税政、纳税服务等部门在管理对象、具体职能和业务关系上存在交叉,仍有待进一步的划分和梳理。

  另一反面,税务机关的服务、管理能力和经验有待提升。税务机关受人员、涉税信息、信息化水平、风险指标模型质量等因素影响,无法准确、全面、系统地识别大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通过定期反馈至企业,引导企业合理规避、控制和防范这些风险。

  大企业组织结构复杂,具体生产经营项目多,信息化应用程度高,技术、组织和管理创新的能力都很强。基层税务人员大部分精力用于催报催缴、日常巡查、资料整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很难有大量时间、精力进行税收分析、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等前置性风险排查工作,导致精细化管理与服务难以到位。

  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推动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不仅要求税务机关在顶层设计上继续完善相关制度规范,更要加强税企之间合作,建立税企有效沟通交流的机制、平台,不仅通过加强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帮助、激励大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还要积极利用大企业管理人才、知识和经验优势,促进税务机关自身大企业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实践水平的提升,形成两者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良好局面。

  为加强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的制度规范,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方面的法律还是空白,有关部门应尽快将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纳入国家法律范畴,使大企业在处理内部税务风险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在开展对大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时有明确的执法依据。

  二、提升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组织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对于行业跨度大和涉税事务复杂的大企业设立相对独立的税务管理部门。对于经营行业比较单一、涉税事务较复杂的大企业成立税务风险管理组,隶属于财务部。对于经营行业比较单一、涉税事务较简单的大企业设置税务总监或者税务管理岗位。

  三、积极发挥税务机关在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建设中的作用。在自愿、平等、公开、互信的基础上,税务机关与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共同承诺税企双方合作防控税务风险。税企双方确定税收遵从协议签订意愿后,依序进行共同磋商、起草协议文本、签订协议等工作程序。税务机关通过掌握公司治理结构、机构设置、人员分工、内部审计等不同岗位职责,帮助企业了解税收风险相关知识,并通过对人员培训,使其熟悉潜在税收风险及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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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邱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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