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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台二号】反腐败国家立法还有哪些“未竟事业”

2014-11-02 06:49:00|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近两年来反腐败和改作风的治党实践,极大充实了党规党纪内容。党纪虽严于国法,但党纪终究不可能替代国法。

党法和国法,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两把利剑。近两年来反腐败和改作风的治党实践,极大充实了党规党纪内容。党纪虽严于国法,但党纪终究不可能替代国法。本着从严治吏的考虑,一些党法有必要上升为国法,许多风纪问题除了追究党纪责任,也有必要追究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习大大早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就提出要“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十八届四中全会也作出同样决断,并要求“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反腐国家立法该怎样破局?且让我们一起来屡一屡。

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正在接受全国人大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修改贪污贿赂定罪量刑标准,同时新增行贿犯罪条款。可以肯定,扩大受贿罪范畴和增加行贿罪条款,将会是首先落地的两项反腐败立法内容。

根据公开报道,全国人大和人社部已经就公务员灰色收入、财产申报、违规处罚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为修订《公务员法》做准备。作为目前唯一一部针对公务员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修订《公务员法》可以更好地同党纪党法相衔接,同反腐形势相对表,这也值得鼓与呼。

除此之外呢?

“腐败干部普遍存在权色交易问题,生活腐化与经济腐败互为因果,如影随形。”中央第十二巡视组向江苏省反馈巡视情况时的一句话,再度引发对“性贿赂入刑”的热议。像丁书苗网罗女星讨好刘志军,像徐明包办薄瓜瓜游山玩水和留学费用,这些做法都与贿赂无异,其社会危害不亚于财产性贿赂,却没有法律条文与之呼应,受贿罪不应对此视而不见。未来会否将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到贿赂犯罪对象的范围,我们拭目以待。

还有就是官员通奸的问题。针对涉腐官员普遍“西门庆化”的趋势,中纪委在今年6月曾将“通奸”写入官方通报,敲响道德警钟,然而仅靠道德谴责就能克制住官员的生理冲动?虽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与他人通奸最高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开除党籍处分,但事实上除了衣俊卿外,几乎没什么官员因为通奸被处分。

对官员而言,感情出轨的结果往往是权力出轨,揪住官员通奸不放不是没有道理的。从生活作风源头上堵塞腐败流毒,本身也是腐败治本之策。提升生活作风的执纪监督强度是当务之急,而用法律拉紧官员的拉链,民间也有这个期待。

再有,像“企业兼职”“吃空饷”“裸官”之类的违纪问题,像领导干部报告配偶子女个人事项、官员财产公示之类的监督事项,党内法规已有明确规定,若上升为国家法律,定能产生更大震慑。2013年底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提出研究完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法律规定。用法律规范从政行为,需要修改《公务员法》,也有必要出台类似《公务员道德法》的法律。

尽管官德入刑的争议还比较明显,但至少应将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写入法律。公职人员毕竟不同于一般公民,在依法办事和行为世范上理应有更高的要求。习大大在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曾特别要求抓好领导干部、公众人物、青少年、先进模范等重点人群。领导干部的价值观如何抓?不能只靠思想自觉和道德说教,更要靠官德法治化。

最后,不能不提的是“综合性反腐败立法”。有关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公务员法》、《反洗钱法》等单行法律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规定,以及形形色色的红头文件,尚未形成体系和发挥合力。设立《反腐败法》的建议,几乎每年两会都有相关人大立案,广东今年也已经将《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列入本地区立法计划。有了地方上的先行先试,一部总领性的《反腐败法》应该也不会太遥远。(文/李达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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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宋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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