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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逮癞蛤蟆被定罪具标杆意义

2014-12-02 10:02:52|来源:新华每日电讯|字号:

摘要: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第一案”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更多地方司法部门应及时跟进,加大对捕猎“三有动物”的打击和惩治力度。

2014年7月4日深夜至7月5日凌晨,现年49岁的驻马店市确山县留庄镇谭庄村任庄组村民汪某,在村头附近的河沟里逮了87只蟾蜍。近日,法院认定汪某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据悉,汪某是我国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的“第一人”。(12月1日《大河报》)

“逮癞蛤蟆也犯法?”被抓伊始,汪某还很不服气,认为是“小事一桩”,认为警方有点小题大做。不只是汪某,我们身边很多人都有类似的想法——认为狮子、老虎等珍稀野生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对象,不能伤害,癞蛤蟆、青蛙等常见动物则不受法律保护,捕猎它们并不违法。

事实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由此可见,受法律保护的并不仅仅是狮子、老虎这样的珍稀物种,还包括癞蛤蟆、青蛙等对人类有益的动物。

为了加强对我国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国家林业局2000年还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除了癞蛤蟆、青蛙之外,麻雀、喜鹊、八哥等常见野生动物也在这份目录中。

从我国刑法的罪名设置上,也可以看出重点保护动物和一般野生动物同样受法律保护。一方面,刑法专门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用于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同时,刑法还设置了“非法狩猎罪”,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适用此罪。而本罪的客体要件就是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01年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还对非法狩猎案予以进一步细化说明。简单地说,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或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应予立案;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本案中,汪某非法狩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蟾蜍的数量超过50只,构成非法狩猎重大案件,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地球上的生物是相互联系、共同生活的,任何一个物种的数量减少乃至灭绝,都可能破坏生态平衡,造成食物链断裂,引起一系列严重后果。过去,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或多或少存在重视珍稀动物、忽视“三有动物”的现象,这种现象亟待改变。因逮癞蛤蟆不足百只被定罪“第一案”具有重要的标杆意义,更多地方司法部门应及时跟进,加大对捕猎“三有动物”的打击和惩治力度。

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加大普法宣传,让公众知晓哪些动物属于“三有动物”,哪里是禁猎区,禁猎期是什么时候,从而自觉守法,远离违法。(张枫逸)

(责编:栾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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