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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小组】习近平谈法治:没有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

2014-12-05 08:26:00|来源:海外网|字号:

摘要:当下中国政治实践中,除了反腐和作风建设这一“持久战”之外,在“长久之计”方面,有两点值得注意——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一者以“德”,一者以“法”,成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中“第五个现代化”的两大支柱。

【学习小组按】

首个国家宪法日刚刚过去。

设立宪法日,不仅有助于我们了解国家的历史、现在与未来,更重要的还是在于唤醒公民自觉监督、有序参与的法治意识,懂得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懂得国家发展和人民幸福休戚相关。

宪法知识不是一天就能学会的,宪法意识也不是一天便可培养的,“宪法必须通过实施来找到存在感,在日常存在感中才能被信仰”。

所以,宪法日之后,我们应该做什么?——让我们在今天继续学点“法”。

在小组看来,当下中国政治实践中,除了反腐和作风建设这一“持久战”之外,在“长久之计”方面,有两点值得注意——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一者以“德”,一者以“法”,成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中“第五个现代化”的两大支柱。没有法治框架和思维,不可称之为现代国家;没有得到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最大公约数”,就没有柔性约束力和凝聚力。这两点,也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目前正在力推的事业。

为此,学习小组(微信ID:xuexixiaozu)特地翻出了组员“公子”的稿件。这篇稿件梳理了“懂法者”习近平对法治的四个认识,信息量很大,值得一读再读,值得组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基层公务员学习。

1、懂“法之大者”:尊重宪法

作为一国法律体系的基础性纲领,宪法一直被称为“法律的法律”。履新后不到一个月的习近平,正好赶上2012年12月4日——这是现行的“82宪法”施行30年的纪念日。纪念大会上,习近平如此描述自己对宪法地位的理解: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作为最高领导人,习近平也没有讳言目前漠视宪法、损害宪法的现象:“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理解和尊重宪法的至高地位,同时看到现状中存在的问题,习近平的“懂法者”形象,首先就体现在对宪法这一“法之大者”的认识上。

2、懂“法之为用”: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束之高阁的法律是一纸空文。法律首先需要“用”,在实践中体现出自己的作用和尊严。违法之人受到严惩、守法之人获得鼓励的时候,就是法律最有尊严的时刻。

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就可以更深刻地理解十八大以来反腐的一系列动的“扫清路障”意义——打掉那些违法乱纪之人,就是为依法治国扫清路障。

回顾今年1月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的讲话,对此会更有体会:“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事实上,早在八年前,在浙江任职的习近平就曾放过这样的“狠话”:“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应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今日落马之官员,就是为这样的认识“祭旗”。同时,习近平还要求领导干部从自身做起,带头遵纪守法。这是以为,在中国政治中,没有什么比自上而下的推动更有力。

执法者如果不守法,对法律公信力的伤害更大。因此,在2014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这样要求道:“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而10年前在浙江,习近平对基层干部的告诫,现在读来,依然对基层干部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过去,有些基层干部按经验办事办惯了,今后要注意增强法治观念,懂法守法,善于在法治轨道上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授人以柄。”

有告诫,有要求;对执法者、对领导干部、对基层干部,习近平都有很高的要求和期待。这就在是“法之所用”层面上的“懂法者”习近平。

3、懂“法之为道”:强调依法治国

像反腐是通过治标给治本赢得时间一样,现阶段强调法律的“应用”,打掉一批违法乱纪者,也是为依法治国扫清障碍,最终还是要从“用”过渡到“道”的层面。

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层面中有“法治”二字,从价值上追求社会的法治秩序。而在在同时宣布周永康落马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习近平从治国方略上描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不要小看这段看似平淡无奇的话。“往者不可谏,来着犹可追”。这已经表明,进入全面深改期,“法治”将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今后工作的推进,必须有法治作为框架和背景。在同次会议上,他对法治作用的概括值得注意:

“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第一次讨论了深改具体议题的中央全面深改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司法改革,就得以与财税、户籍制度改革并列,成为讨论的三大议题之一。这一领导改革的最高机构,第一次讨论议题,讨论的应该是最具全局性意义和基础性意义的话题,也相应地也最“难啃”。司法改革在这次会议上讨论,显然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这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也关系到人民对党和国家的信任。

以上,可以看做是习近平对依法治国这一“法之为道”问题的认识。

4、懂“法之所为”

对制度、法律的尊重,不意味着“制度迷信”与“法律迷信”。制度、法律都是人设计出来的,也需要人去执行。在这个基础上,最根本要搞清楚的问题,是“为了谁”。以前有一个无知官员说“你是为党说话还是为人民说话”,体现出脑子里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但同时,我们也要问一句:法律是为了谁?制度是为了谁?由谁来领导?

答案很显然,由党领导、为了人民。

但习近平对“领导”方式的表述是这样的:“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在现有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去行政化”已经成为趋势,“让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已经写进三中全会的决定。干预司法不是正确的领导方式,“依法执政”才是。

而从地方主政者到最高领导人,对于法治的作用,习近平一直是从保证人民利益的角度论述的。

比如,2006年,在浙江任职的习近平如此说道:“要围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作为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切入点,使‘法治浙江’建设一开始就惠及群众,让群众感受到实际效果。”

而今年1月,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面对近年来矛盾丛生的信访与维稳问题,习近平说:“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群众利益,就是根本意义上的“法之所为”。

(本文为微信公号“学习小组”独家授权海外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海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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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书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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