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立法法修正案草案3月8日提请大会审议。这是立法法颁布15年来的首次修改,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作为规范所有立法行为的法,立法法被称为“管法的法”,具有宪法性法律文件性质,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低于成文宪法。如果说,立法决定了切分蛋糕的程序,那么立法法的修改则是确定切分蛋糕方法的过程。也正因此,本次立法法的修订受到各界广泛关注,而大家最关心的两个焦点莫过于“税收法定”以及“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
事实上,现行立法法本就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但各方对税收基本制度的外延理解并不统一,再加上改革开放初期,全国人大曾两次授权国务院对有关税收事项行使税收立法权等历史原因,行政立税一直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甚至出现头重脚轻、本末倒置态势。为了改变这个局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明确要求。本次立法法修改将“税收”的专属立法权单列,并细化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能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这不仅在于须禁止行政机关在具体事件中做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更应严防行政机关擅自将这种有违行政伦理的行为法律化、正义化。为此,修正案草案规定,制定部门规章,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实际上,这两个焦点都在于为防止行政权力将公民权利减损常态化设置了法治程序保障。而仅仅有程序防线还远远不够,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法法也并不例外。立法法的根本任务正在于保障并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对此,草案也有回应:将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增加法律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措施。
我们期盼草案能顺利通过,不仅在于它为权利减损作出了法治布防,更在于确保了这种布防不沦为稻草人。只有通过科学、民主、有说服力的立法决策机制,在最大范围内听取各方意见、最大限度内尊重各方利益,才能达成最多共识,最大限度降低法律执行成本。只有将立法决策过程纳入法治轨道,才能让法律更趋于良法,才能让依法治国理念与法治政府践行不流于形式,才能让立法法真正担负起保障公民权利的责任。
(舒锐,法律工作者,海外网专栏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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