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洋、李沁、李少红、于小彤
2015年4月北京市朝阳法院审理了法人代表为著名导演李少红的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公司起诉电视剧《盗墓笔记》出品方五公司的案件,原告要求五名被告立即停止演员杨洋在《盗墓笔记》中的拍摄工作,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
原告诉称,2008年5月8日,原告与杨洋签署《演艺人员委托经理人合同书》,杨洋委托原告作为其演艺事业之世界性独家经理人,由原告全权代表杨洋策划、同意并安排其在世界各国的演艺事业,杨洋保证所有演艺事业的一切事宜交由原告处理,而不会另行委托或许可任何第三者为演艺事业经理人,该合同期限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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